本报讯飞马味精早已为人们所熟知。当此“飞马”发现一个音像店取名为“飞马”时,将其告上法庭。昨日记者从市二中院获悉,这起“飞马”告“飞马”的案子成为该院受理的首例通过司法程序请求确认驰名商标的案件。
据了解,该案原告是重庆昊元生物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昊元公司)。该公司诉称,其前身是万县市老同心酱园厂,所生产味精的商标为“飞马”,该商标在1961年1月1日正式申请注册并持续使用。“飞马”味精多次获奖,是我国五大味精品牌之一,具有较高的知晓度和良好声誉,是事实上的驰名商标。
昊元公司称,该公司多次因产品被假冒,商标、产品包装等遭到侵权而进行维权活动。不久前,他们发现熊某的音像店取名为“飞马”,“飞马”二字以“飞马”味精的商标为蓝本,该店设在昊元公司的飞马雕像附近,可能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和混淆,侵犯了该公司飞马商标的专有权。因此,该公司要求依法认定其“飞马+FEIMA+图形”为驰名商标,同时要求飞马音像店立即停止使用飞马标识,赔礼道歉并赔偿1000元。为证明自己的观点,该公司在庭审中出示的书证达4000余页。
然而,飞马音像店的熊某却认为,自己在门市招牌中使用的飞马二字,与昊元公司味精产品的商标有本质的区别。而且,双方经营的商品各属一类,不可能引起消费者的误认,两者之间没有联系。熊某认为,他的行为不构成侵权,不愿意赔偿。
此案已于3月14日开庭审理,目前还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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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驰名商标的认定主要有司法程序认定和行政程序认定两种。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是指法院在具体商标案件的审理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对该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进行认定的司法行为。
《驰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方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对于驰名商标而言,他人只要将该商标作为字号登记注册,仅注册行为就已经违法。
此前,市一中院曾通过判决认定,宗申公司的图形加“宗申”拼音商标和“宗申”文字商标为驰名商标,这是重庆首例由法院判决认定驰名商标案。
记者 易守华 通讯员 赵华 文/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