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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士承包给他人 肇事后车主不担责-

  本报讯的士承包给他人经营,如果出了交通事故,车老板要不要担责?昨日,渝中区检察院透露,该院近日接到这样一起申诉案件,由于法院判决车主担责,市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并抗诉成功。

  渝中区检察院介绍,渝中区的周某拥有一辆的士,因忙于其他事情,周在2004年初将车转给王某承包。

2004年3月10日,王某开着的士出去拉活时,撞上他人,自己也受伤,经鉴定为1级伤残。《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王某违规驾驶,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责任认定后,王某赔偿被撞人、车辆等各项损失共计48万余元。身心俱伤的王便想到:车主是否应承担相关责任?同年底,王某以车主也应承担车祸造成的经济损失为由,将车主起诉到渝中区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车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庭上,车主周某辩解称,他已将车承包给对方,而不是雇佣对方来经营,不应该承担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周某作为雇主应当与承包人各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判决周某赔偿王某24万余元。周某不服判决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去年5月,周某向渝中区检察院提出申诉。他认为,他与王某之间并不存在雇佣关系,而是承包合同关系,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他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检察院审理后认为,雇佣合同是以给付劳务为目的的合同,雇主给付报酬,受雇人提供劳务。而该案中王某是租用周某的车进行自主经营,周某只是按日收取固定租金,两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应当为承包合同关系,而非雇佣关系。据此,渝中区检察院认为周某的申诉理由成立,建议市检察院五分院提请市检察院抗诉。

  同年10月,市检察院依法向市高院提起抗诉,市高院指令市五中院再审此案。

  近日,法院再审后,周某和王某接受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周某赔偿王某各种费用8万元。记者 张勇 通讯员 王祁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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