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上,没有谁反对舆论监督,甚至对其作用肯定有加。但在实践中,情况却复杂得多。近年来新闻官司不断,多因舆论监督而起,并且多数官司以媒体败诉告终。这很容易形成一种错觉,似乎舆论监督很多了,而且监督中存在大量问题。
据我所知,不少媒体对于舆论监督谨小慎微,有的以舆论监督见长的报纸越来越淡化这项工作,个别报纸甚至明确规定不搞批评性报道。如果因媒体当被告较多,而判定舆论监督整体质量不高,也是不确切的。因为即使正确的批评,也常常会招致新闻诉讼。而诉讼的胜败,会受到除事实之外诸多因素影响。比如,同一篇批评报道,在被批评方所在地打官司,与在媒体所在地打官司,结果可能大不相同。在这种背景下,作为自负盈亏的媒体,人力财力等诉讼成本的投入,必然会成为舆论监督的制约因素。
现在,媒体同仁谈到舆论监督,常认为是一只烫手山芋,拿着烫,丢下又不忍。说起感受,五味杂陈。就我个人的体会而言,当下开展舆论监督,需要进一步统一对其重要作用的认识,从而创造更加宽松的监督环境,与此同时,也要强化大局意识,规范监督行为。就此,我发表四点浅见。
首先,政府官员要树立允许监督的意识。现在常有这样的情况,某个地方、部门或官员出了问题,当地媒体无声无息,反而是全国性的报刊先“捅出来”。其实,消息来源就是当地记者,但他只能把稿子发给外报外刊,还会注明只署笔名。这种“捂盖子”的情况比较普遍,有些地方还出台十分严格的限制性规定,如果完全遵照执行,那么舆论监督基本无事可做。这里表现出来的最根本问题是如何认识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如果认为暴露问题、“揭短”只造成负面效应,那么肯定会使舆论监督无法立足。
其次,被批评方要把工夫下到改进工作上,而不是不遗余力地“灭火”。我供职的民主与法制社编辑出版《民主与法制》杂志和《民主与法制时报》,以我的工作经历,常常是采访的记者还没回来,成批的说情者、告状者、反映情况者,就通过在京的各种关系捷足先登,找社长找总编辑找主管副总编辑,目的只有一个:灭火。他们多数受领导指派,其中不乏当地宣传干部,声言只要不发稿,有什么要求只管提。一次谈不成,就两次三次地磨,不达目的不罢休。动用的关系中,既有我们的熟人、同事,也有他们在领导机关的老乡、朋友。有些关系人不问是非曲直,只要“受君之托”,就“忠君之事”。有时从权力部门来电话打招呼,干预某个稿件,也弄不清是组织意见还是个人意见。于是问题变得复杂化,本来正当的舆论监督,在错综复杂的关系中,有的只好流产。被批评方虽然信誓旦旦“回去彻底整改”,但事实表明,那些违法乱纪、危害环境、侵害民生之类的行为,往往依然如故。
第三,要对舆论监督带来的正面和负面影响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以全社会利益为前提,给予舆论监督更大的宽容度,而不是以地方、部门、行业的利益,作为判断舆论监督成败的标准,从而减少媒体的后顾之忧。媒体刊登批评性、揭露性、问题性报道,登不登,登多少,怎么登,都会面临怎样把握分寸的难题。比如,记者采写一篇文章,旨在揭露腐败、关注民生,被批评方则认为有损政府、政法机关形象或影响社会稳定等等。服从谁呢?这个分寸有时就很难把握。安徽巢湖四名学生被错当杀人嫌疑人关押,是否应该公开报道?媒体与办案机关站在各自的角度,态度可能截然不同。我以为见报是对的,对全国都有警示作用。发内参当然可以,但内参的作用代替不了公开报道,强调舆论监督的“度”完全必要,但“度”不应变成越严越好,因为什么事情都是物极必反。
最后,媒体应牢记自己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职能,要避免浮躁,真正做到帮忙而不添乱。应当看到,媒体的舆论监督与经济效益挂钩的情况是存在的。虽然有自负盈亏、市场竞争对媒体造成巨大压力这种客观因素,但那种兰成长式的“舆论监督”(还有“正面宣传”),既容易有失社会公正,也会对媒体自身造成危害。因此,弘扬正义、客观公正,必须成为媒体开展舆论监督的操守底线,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国家应该对媒体怎样在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的同时,合法地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给予更多的关注和引导。在对某些舆论监督出现反对声音的时候,希望有关领导部门认真听取双方的意见,因为并非谁的“来头大”谁就占有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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