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唐山电(冀东版记者闫漪)昨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经唐山市政府批准,提高全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标准,新的住房保障标准全市统一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日前,唐山市房产管理局、唐山市财政局、唐山市物价局、唐山市民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经市政府批准,对全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标准做如下调整:路南区、路北区(含高新技术开发区)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由原来的人均使用面积10平方米、二人以下户25平方米提高到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二人以下户35平方米。
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由原按使用面积每月每平方米4—7元调整为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4—7元,同时按《租赁住房补贴类别标准》进行调整。廉租住房租金标准不做调整,仍执行楼房使用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0元、平房每月每平方米0.80元,或建筑面积楼房每月每平方米0.70元、平房每月每平方米0.56元,同时按照公有住房租金调剂因素进行差价调整。
其他各县(市)、区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各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保障面积标准应按人均不低于15平方米、二人以下户不低于35平方米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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