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徐勤)江北一小区主水管爆裂,喷出的水淹没了小区一货主的货物,给货主造成损失11万余元。日前,市一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物管公司在管理小区时,未尽到物业管理之责,应赔偿货主的全部损失。
小区水管爆裂货物被淹
2004年8月,一食品公司租下了位于江北区塔坪正街的一小区近千平方米的非住宅房屋。同时,该公司还与房主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将该房屋作为库房堆放货物使用,租期从2004年9月至2007年9月。另外,食品公司从租房起,便向小区物管缴纳了物业管理费,直到2005年12月。
去年3月5日下午,该小区内主水管突然爆裂,喷出的水淹了食品公司堆放的部分货物。食品公司发现后,立即组织人员抢救货物,还联系物管公司将水阀关闭。
货主告物管索赔12万
事后,食品公司对被水浸泡的货物进行了清点,算出货物损失达11万余元,加上搬运货物临工工资、转运车费等,食品公司损失12万余元。
随后,食品公司找到物管,就损失的赔偿进行协商,但双方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食品公司便将物管方告上了江北区法院,索赔12万余元。庭审时,物管公司称,他们对小区主水管进行了日常维护,还提交了维修单。维修单上载明,维修单位是食品公司。食品公司却否认了物管公司的说法,认为是物管公司自己制作的。
物管未尽责一审赔一半
江北区法院审理后认定,在这场“水灾”中,食品公司的损失应为11.4万余元。同时,法院还认定,食品公司虽是小区租赁户,还交纳了物管费,即便还有两月未交,双方的物业服务关系仍应成立。
另外,根据相关规定,物管方应全面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保持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完好等。在本案中,小区物管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对小区主水管进行过保养、维护,即对其管理小区未尽到物管职责。小区主水管爆裂,淹没货物,物管方负有一定的物业管理责任,遂判决物管方赔偿食品公司一半的损失,共计5.7万余元。
终审判物管全赔11万
宣判后,食品公司和物管方双双上诉到市一中院。食品公司称,物管公司应赔偿他们全部损失。物管公司则表示,他们与食品公司只是临时物业服务关系。主水管爆裂时,双方无物业服务关系,不应赔偿。
法院审后称,一审法院在损失的赔偿责任划分上适用法律错误,遂对其改判,由物管公司全额赔偿食品公司损失,共计11.4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