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消息称,吉林省消协将成立消费者维权执法大队。本来旨在破解消协维权软弱无力的这一改革,却并未赢得掌声,反被行政法专家批评为有违“权力分离”原则。(3月19日《法制日报》)
在行政管理上,权力的拥有者无一例外期望自己的权力最好大到挥一挥权杖,就能让被管理者乖乖臣服。
所谓“权力分离”,就是让行政的归行政,社会的归社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确不独需要社会职能的充分发挥,更需要行政职能和司法职能的有效介入。但行政权、司法权和社会监督权不能彼此混淆,更不能合二为一。美国的消费者利益委员会(ACBC)和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就分得很清楚。前者是致力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民间组织,后者是隶属于联邦政府的一个独立的管理机构。
成立于1953年的ACBC总部设在密苏里大学,其主要活动是提供消费者报道情报,提高消费者在美国的经济权益,着重研究有关消费者利益方面的法律、政策,出版自己的期刊《消费者业务杂志》,并受理消费者的投诉。由于ACBC民间机构的性质,它并没有执法权,当然,ACBC也不奢望拥有执法权。在解决消费纠纷时,ACBC往往采取向媒体曝光,或代表消费者向法院起诉等手段。此外,ACBC还监督法院审判程序,向法官提交备忘录说明问题的重要性等。当然,美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民间组织为数众多,不止一家。美国消费者联盟(ACL)就是一个与ACBC并称的另一美国消费者保护民间机构。ACL成立于1936年,其主要刊物《消费者报道》为消费者所需产品提供信息指南。ACL还积极开展产品检验工作,在《消费者报道》上公布其检验结果,采用各种手段教育消费者,并与各种成人教育团体合作努力发展消费者教育计划,而且还把相当一部分力量用来指导和组织消费者运动。可以说,这些民间组织完全依赖其自身卓有成效的工作,在广大消费者心中赢得了尊敬和信任。
反观我们的消协,其推荐的“消费者信得过产品”时常因质量问题被曝光。当有些消协信得过“交钱就推荐”这样的潜规则时,消费者已经信不过消协了。
和谐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应该是行政部门与社会组织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又不逾越权力的边界。没有很好发挥其社会职能的消协并不是因为它的权力太少了,而是因为它离权力太近。如果离权力太近的消协,还总是埋怨自己权力太少,那么它事实上已经离消费者太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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