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
(记者李寰)汽车销售公司的业务代表普先生为了帮客户办理新车上牌照的手续,于是将车停放到自己的小区里,但车却不翼而飞了。普先生找到小区居委会协商,但居委会拒绝承担责任。
3月18日上午,普先生将价值8.5万元的越野车卖给客户张小姐。由于张小姐不会开车,于是普先生提出由他先将车开到自己家楼下,第二天与张小姐一同到相关部门办理汽车上户、保险等手续。3月19日早上8时,普先生出门准备上班时,发现那辆新车不见了!
普先生赶紧报警,并找到3月18日晚上值班的小区门卫黄大爷,黄大爷说:“我凌晨2点巡逻的时候还看见一辆白色的车停在楼下。”案侦民警赶到现场后,经勘察发现小区后门的铁锁被人撬开,民警初步分析,偷车贼很可能是从后门把车开走的。
普先生说,他在进入小区的时候,向守门的黄大爷交纳了2元钱的停车费,还领了一张停车卡。他认为,既然交了停车费,小区方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昨日,普先生找到居委会要求索赔,但居委会的负责人表示门卫是小区自行招聘的,与居委会无关。不过,记者注意到门卫师傅胸口的挂牌上印有“抚琴社区居委会巡逻员”几个字。
律师讨论
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王咏梅:根据《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2元钱为场地租用费,小区方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川维信律师事务所梅刚:根据《保管合同》的相关规定,客户交纳了2元钱,就应该视为交纳了保管费,失主可以找指派守门的单位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由于双方并没有约定这2元钱的性质,因此在赔偿问题上会产生分歧,两位律师都建议,普先生可以将相关的收据交给法院,通过法律途径来定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