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出租车方承担20%赔偿责任
早报讯(记者颜剑虹通讯员一元)乘客与出租车司机因资费发生纠纷,乘客下车欲动手打人,司机赶紧将车开走,没想到车上还有一名没来得及下车的乘客,该乘客之后不慎从车上摔下死亡。
2006年11月7日1时许,小曾及其朋友三男一女酒后坐上了孙某停在岳阳小区门口的出租车,小曾坐在驾驶员后面的座位上。上车后,小曾等人提出不加收“夜间费”,孙某不接受,并表示不同意载客,双方为此发生口角,小曾等四人便要下车。
随后,小曾的三名朋友下车并转至驾驶室旁欲对孙某动手,孙某赶紧开动未熄火的出租车并驶离现场,但此时小曾仍留在车上。车辆沿仙岳路向西行驶,孙某先是按下车上的GPS报警信号,后拨打110电话报警。根据110报警台的指令,孙某将车辆驶向鹭江派出所。
不料当车辆行驶至湖滨西路与禾祥西路交叉路口时,小曾突然从车上坠落,孙某当即拨打120求救,此时的时间为1时33分。后小曾被送往厦门大学附属中山医院抢救,因医治无效于2006年11月10日死亡。
公安机关认定小曾系因钝性暴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事后,公安机关以孙某无伤害主观动机及主观行动,不构成伤害案件的要件,作出不立案的处理。
事后,小曾的母亲郭女士认为是孙某在小曾未下车之前突然将车开走导致小曾死亡,她将孙某及其所在的出租车公司告上法院,并索赔近30万元。不过孙某及出租车公司均称当时事出有因,该行为是孙某遭到不法侵害后的自救措施,他们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在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驾车离开现场,并向公安机关报警,是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自我保护措施,并无不当。小曾的坠车与其自身采取措施不当有较大关联性。孙某的行为虽然与小曾的坠车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但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本案20%的赔偿责任,孙某所在运输公司应与其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应赔偿小曾的母亲郭女士48423.3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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