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海口3月21日讯(记者 纪燕玲实习生吴丹)“同是低保户为啥领的低保金不同”,海口琼山区府城镇金花村四队村民吴老汉领取的低保金和别人不同,吴老汉认为低保金被克扣,为此将民政部门告上法庭,要求补发2169元的低保金。
吴老汉说,按《海口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规定,有关部门向低保人员发放现阶段低保金为人均93元/月。他2004年应领取1116元,但实际只领取270元;2005年应领取1116元,但实际只领取360元。2006年1至9月应领取837元,但实际只领270元。从2004年1月至2006年9月,他共少领低保金2169元。于是,吴老汉起诉海口琼山区民政局,要求补发低保金2169元,并按国家标准支付低保金。
一审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据一审查明,吴老汉孤身一人生活。府城镇金花村四队的集体土地被征用后,吴老汉从1992年1月27日至2000年6月29日领取各类土地征用补偿款共72800元。2003年7月23日,吴老汉到医院检查出有病,于2004年11月9日申请低保救济。同年,琼山区民政局批准同意给予享受村民低保救济,1至9月份每月20元,10至12月每月30元,全年270元。2005年6月14日吴老汉又申请,同年9月19日,民政部门批准同意其享受月差额30元。2006年3月20日吴老汉再次申请,仍批准其享受月差额30元。
一审法院认为,琼山区民政局从2004年至2006年3次审批给吴老汉最低生活保障金,其审批发放程序符合规定,并无不当之处。琼山区民政局批准给予吴老汉享受月差额20-30元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是根据吴老汉的家庭收入变化情况和身体健康状况而审批,审批发放行为程序合法。一审法院驳回吴老汉的诉讼请求。
二审开庭择期宣判
吴老汉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吴老汉认为,一审法院确认的具有证据效力的《府城管区金四社社员工资表》只能证明他从1992年至2000年的农民工资收入,而他享受低保金是从2004年1月实行,不能证明在享受低保期间的经济收入,他应该领取足额的低保金。
琼山区民政局认为审批发放程序符合有关规定,不存在克扣低保金的问题。该案当庭没有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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