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警方提醒市民买赃卖赃都将一律严处
警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明知赃物而窝赃、转移或代为销售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本报北京3月21日讯 记者李松黄洁记者今天从北京市朝阳公安分局了解到,一个明知是赃车却仍购买的男子冀某,3月19日被处以5天行政拘留的处罚,他也是新治安管理处罚法颁布实施以来,因买被盗自行车而被拘留的第一人。
3月19日晚间,朝阳分局打击偷盗自行车小分队队员在朝阳公园桥附近进行蹲守,突然发现两名男子形迹可疑。只见两人窃窃私语几句后,一同走进了不远处的一个院子。没过一会儿,两人从院子里出来,同时还推出了一辆八成新的蓝色女式自行车。其中一人骑车在街上试了几圈后,掏出几张钞票给了对方。警方初步判断,此二人在买卖赃车,决定对二人进行分头控制。
几分钟后,正骑着新买的车回家的冀某被民警截获。据冀某交代,他骑的车就是从刚才那个男子手里买的,而且那个男子还承诺可以保修三个月。但冀某骑的车有明显的被撬痕迹,当被问道是否知道是赃车时,冀某说:“以前总听说这一带买车便宜,但没想过车是不是来路不正。今天一看果然很便宜,才150块,就买了。”
在控制了冀某后,警方又迅速将正在与另一位“客户”通电话的销赃人抓获归案,并从他身上搜出了多把不同的车钥匙,其中还有断成一半的。经讯问查证,该人姓胡,今年25岁,从山西来京,一直无业,以盗卖自行车为生。
朝阳警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明知赃物而窝赃、转移或代为销售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将冀某和胡某依法行政拘留。同时,冀某也成为因买赃自行车被拘留的第一人。
朝阳分局治安支队相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以往在治理自行车盗窃的过程中,因考虑到被盗自行车的购买者多为低收入居民,且对买赃行为的性质缺少正确的法律认识,因此警方多以批评教育为主。随着治理自行车盗窃专项行动的展开,北京警方已经加大了宣传力度,并印发通告发放到老百姓手中,提示市民不要购买无手续、手续不全或被盗赃车,同时还将进一步加大查处力度,凡发现买卖赃车的行为,将一律受到警方的严厉处罚。该负责人还告诉记者,在违法行为的认定上,凡在非法交易场所买车、买车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所买车辆没有合法手续的都将被认定为是“明知赃车仍然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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