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02:29东北新闻网喝酒喝过量这本是自己的事,但因为喝酒过量死亡,而且与其一起喝酒的同事却不闻不问,事情就不那么简单了。2006年11月27日,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李某、闫某、朱某与12名被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据了解,经法院查明事实是:2006年8月19日中午12时左右,第一被告陈某在呼和浩特市一酒楼宴请第2至第12被告及死者朱某某,他们都是同事。该酒店的员工鲁某负责提供服务。当时陈某来酒店带了10瓶河套白酒,后又从酒店买了两瓶啤酒。大家喝了1个小时,到下午1时左右,朱某某躺在雅间内的沙发上,其他人继续喝酒。下午2时多,有人陆续离开酒店,但无人过问关照躺在沙发上的朱某某。此时陈某、李某、张某等继续在雅间内饮酒,大约下午3时左右,陈某等人也相继离开了酒店,仍然没有过问朱某某的情况,也无人表示送其回家,此时雅间内只有朱某某1人。下午4时30分,酒店的鲁某买菜回来,看见朱某某无反应,鲁某叫来在此打工的卫校学生,经查发现朱某某已无呼吸和脉搏,后鲁某拨打了120,120大夫赶到检查后告知朱某某已死亡,接着鲁某又打了110报警,经法医现场对尸体检查后认定:朱某某系酒后猝死。朱某某死亡时50周岁。
另查明,朱某某死亡后,其单位一次性支付丧葬费补助6572元。朱某某的母亲李某现年79周岁,李某系呼和浩特市某医院退休职工遗属,每月领取遗属费245元,李某生有4个子女。
法院认为,朱某某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饮酒过量会导致身体受到损害,严重的会发生酒精中毒致人死亡,这是一个基本常识,朱某某应当承担预见到自己过量饮酒的后果却不加控制,导致自己酒后猝死,负主要责任。被告陈某等12人与朱某某同桌饮酒,在朱某某醉酒后躺在雅间的沙发上,没有将其交其家属或及时送医院救治,而是弃之不管,致使朱某某没有得到及时的救治而猝死,12名被告对朱某某的死亡后果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交通费应予支持,但被告应按30%的责任来承担。关于原告请求的丧葬费,因朱某某生前所在单位已一次性补偿,故不予考虑。原告请求的李某的生活费,因李某虽然无劳动能力,但有其他生活来源,其丈夫生前所在单位每月支付其245元的遗属费用,故应对其生活费不足部分予以考虑。综合以上情况,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二款、第一百三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进行了宣判。(新华呼和浩特日报文/王中宙 段剑平 )[责任编辑:孙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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