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律师:
两年前,我与丈夫程某因感情不和而协议离婚。财产和三岁的小孩都归他,我按月支付小孩的抚养费。今年春节,小孩燃放鞭炮的时候不小心将何某炸伤,造成其左眼失明。何某要求程某赔偿损失,程某却找上我,说我应当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
董女士:
小孩发生侵权行为,应首先由与小孩共同生活的程某承担赔偿责任,其独立承担有困难的,你则负补充赔偿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你的小孩只有五岁,他燃放鞭炮造成何某左眼失明,你和程某作为小孩的监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至于未与小孩共同生活的一方如何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五十八条有明确规定:“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责任。”据此,如果程某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未与小孩共同生活的你才负补充赔偿责任。而程某完全有经济能力承担赔偿,所以其要求你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秦希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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