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正式实施,其中提出对民办高校将建立督导制度,并配备督导专员监督、引导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行为和办学质量,参加学校发展规划、招生、收退费等重大事项研究讨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还将按照国家规定对民办高校实行年度检查制度。
据了解,为规范实施专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引导民办高校健康发展,教育部门制定了《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其中提出,建立对民办高校的督导制度。省级教育部门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民办高校委派督导专员,监督学校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监督、引导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行为和办学质量;参加学校发展规划、人事安排、财产财务管理、基本建设、招生、收退费等重大事项的研究讨论;向委派机构报告学校办学情况,提出意见建议;有关党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同时,教育部门将建立健全民办高校办学过程监控机制,及时向社会发布民办高校的有关信息。
据了解,我省现有民办高校79所,学生近6万人。其中,发学历证书院校16所。部分民办高校在办学过程中,存在非法集资办学、收取变相赞助费或者其他名目非法集资,有的举办者挪用、侵占或者以其他名义提取学校用于教育教学的办学经费等;有的学校发布招生广告和简章没有经过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广告、简章存在夸大其词、弄虚作假等欺骗性内容,因广告不实而引发上访、申诉等办学纠纷。为保证教育质量和教育环境,我省教育部门将按照国家规定对民办高校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年度检查工作于12月31日前完成。对于民办高校出现学校资产不按期过户、办学条件不达标、发布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年度检查不合格的行为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责令改正,并给予1至3万元的罚款、减少招生计划或者暂停招生的处罚。(黑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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