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雇用的保姆失职,致10个月大的婴儿误食入治湿疹药膏。家长担心有后遗症,要求推荐保姆的公司“北京慧婴之家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却被公司以仅是“中介”为由拒绝。
3个月前,房女士通过“慧婴之家”雇用育婴员崔女士看护10个月大的孩子,双方签订了盖有“慧婴之家”公章的合同,房女士每月支付1200元服务费。
3月15日,崔女士在家看护婴儿时,看到婴儿在玩一个药膏,但并未制止。随后发现婴儿的鼻子、脸上和嘴角已全是药膏,崔女士赶紧为婴儿清洗。一个小时后婴儿开始拉肚子,立即被送到儿童医院婴儿抢救室洗胃、抽血化验、输液,大夫告知房女士,可能送诊的时间太晚,虽然现在还未查出婴儿体内有药膏成分,但婴儿被疑食入的药膏里含有的物质,会对婴儿的肝、肾造成损害,要观察一段时间才能确诊。
3月17日,房女士找到慧婴之家解除合同,由于担心婴儿会有后遗症,房女士要求对方写一份解约原因,“慧婴之家”工作人员以负责人不在为由拒绝。
“慧婴之家”称,公司仅是一个中介公司,负责向雇主推荐育婴员,代收服务费,崔女士现在已被公司开除,公司不承担责任。对于合同中乙方为公司员工之事,该工作人员以工作忙为由拒绝回答。公司沙(音)经理也拒绝采访。
房女士签订的《北京慧婴之家教育研究有限责任公司合同书》中,第2款第9条写明“乙方为本公司员工”。同时在房女士提供的收据上,也是由慧婴之家代收1200元服务费,收款人为一位罗姓人员,并盖有公司公章。
北京市当代律师事务所律师卫爱民解释,从合同表象上看,受雇方是育婴员崔女士,但从收据上来看,是由慧婴之家代收服务费,从法律和情理来说,若该公司是中介公司,不可能代收服务费。因此,律师更倾向于将“慧婴之家”认定为受雇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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