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股市不断看涨的行情令股民们津津乐道,手中翻倍增值的股票也让大家多了一份期待与喜悦。然而,因股票增值引发的财产纠纷也逐渐增多,其中,尤以夫妻离婚时股票增值部分的分割问题最为突出。如何处理好这一矛盾,已受到多方人士的关注。
婚前购买独自操作归个人
在本市某私企工作的何某于2003年拿出自己的8万元积蓄购入股票,同年,何某与相恋多年的女友丁某结婚。婚后,股票一直由何某单独操作买卖,近期已增值至20万元。前不久,何某与丁某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夫妻感情急剧恶化,丁某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割股票的增值部分。对此,何某坚决反对,他认为股票是自己的个人财产,不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双方为此争执不下。
实践中,应如何判断个人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呢?本市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郑晓云、任波介绍说,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收益应当归入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但由于该司法解释对“投资取得利益”并无明确界定,实践中可以根据不同财产形态的性质区别认定。涉及到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房产、股票、债券、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增值部分,由于这些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属于个人所有财产,抛售后增值的部分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财产。
具体到本案,郑晓云、任波认为,对于个人财产的婚后收益,可根据实际情况,从是基于原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还是基于夫妻共同经营行为所产生来判断,前者原则为个人所有,后者原则为共同所有。由于本案中,何某婚前购买的股票一直由其单独操作买卖,因此,股票增值部分应当属于何某个人财产,不应分割。
一人炒股一人供资属共有
徐某(男)与安某(女)于1997年结婚。结婚前,徐某名下有股票价值15万元。婚后,徐某继续炒股。安某未参与炒股,但将自己的一部分工资收入投入进去作为股本,累计有4万元左右。今年年初,徐某以与安某感情不和为由,提出离婚。安某同意离婚,但要求将徐某名下的股票(已增值至60万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徐某认为,股票是其个人财产,至于安某以自己工资收入投资的部分,可以按照比例获得部分红利,但不同意分割。双方因无法达成一致,日前成讼。
结合此案,郑晓云、任波提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认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负举证责任。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的,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本案中,安某虽然没有参与炒股,但为股票的增值提供了资金支持,为炒股提供了有利条件。所以,上述收益是基于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混同后进行投资所产生的,徐某主张股票的增值部分主要是其婚前个人所有的股票的增值,但其无法证明这一观点,因此,应当按照上述《意见》的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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