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云南永善县,被判以缓刑者,要向法院交纳“缓刑考察费”,收费标准从1000元到5000元不等,这笔“缓刑考察费”成为法院对被告人最终判处缓刑还是实刑的砝码。更让人感到惊愕的是,永善法院的问题还只是“冰山一角”,类似收费在一些基层法院较为常见。
根据我国宪法体制,审判权在国家权力格局中处于人大权力和检察权等制衡之下;同时下级法院的审判、适用刑罚和诉讼费的收取等,还要接受上级法院的指导和监督。“缓刑考察费”的乱收费行为,恰恰折射出这些监督、制衡的乏力;缺乏约束才导致一些基层法院敢于知法违法、违法执法。
在国家的司法大厦当中,处于办案一线的基层法院无疑是大厦的根基,它与公民距离最近、承担的诉讼事务最多,任何一块基层司法的“短板”都将制约公民司法正义的获得。毫无疑问,将缓刑待价而沽,法院把判决当作谋求自身利益的手段,这败坏的不仅是国家刑罚的威慑力和司法的公信力,更是整个社会正义的底线和公民对司法的信仰。因而,加强对基层司法机关的制度建设和权力制约,关系重大。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傅达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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