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税局:
《关于审批新版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和建筑业统一发票销售价格的函》(京地税票[2007]27号)收悉。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11号)规定,现将市、区县地税局向纳税人收取的新版《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和《建筑业统一发票》工本费标准及有关事宜规定如下:
一、《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每包(50份)30元(收费编码:127003020);《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代开)每包(50份)30元(收费编码:127003021)。
《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每包(50份)25元(收费编码:127003022);《建筑业统一发票》(代开)每包(50份)25元(收费编码:127003023)。
二、请市、区县地税局持本函到市、区县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
三、此项收费收入按有关规定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四、应按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文件等向社会公布,接受价格、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函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此前规定与本函不一致的,均以本函为准。
特此函复。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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