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报讯(记者吴景彦)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日共同发布《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并于当天在全国组团社范围内推行使用。
该示范文本对组团社、旅游者、出境旅游服务、旅游费用、旅行社责任保险、离团、脱团、转团、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业务损失费和黄金周等12个词语定义进行了明确的阐述。
针对旅行团安排的购物行程,示范文本的第七条第6款规定,组团社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安排旅游者购物、参加自费项目。同时,旅游者在《计划书》安排的购物点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组团社有积极协助旅游者进行索赔的义务,如果旅游者自购物之日起90日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时,组团社应当先行赔付。
针对目前普遍存在的零负团费等现象,示范文本中明确规定:“组团社安排的购物次数不超过行程日数的一半,并同时列明购物场所名称、停留的最多时间及主要商品等内容。”比如8天的深度游行程,其购物次数不得超过4次。组团社擅自安排自费项目或导游自行安排游客参加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应当承担该自费项目的费用;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0%向游客支付违约金。
示范文本规定组团社必须对景点游览内容、用餐次数和标准等都做出详细约定,同时规定拼团转团需具4项必备条件。旅行社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游客购物、参加自费项目。
示范文本除规定了旅行社的权利义务外,也对旅游者的行为进行了约束。如游客在出发前30日以内如果退团会构成违约,应根据临近出发日的情况,按旅游费用总额5%-90%的标准赔偿组团社的业务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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