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放
年初,北京某旅行社刊登了“九寨沟旅游专线”的广告,宣传其特色为老年团、摄影团等。该广告内容载明:“摄影团:参加者一定是喜爱摄影的朋友。精选世界遗产风景区,具有代表藏羌文化的地方,突出九寨沟、黄龙、四姑娘山,一路哪里好就在哪里停,参观神秘的羌族古堡,畅游中国最大的红叶风景区米亚罗……以上各团突出九寨沟、黄龙景区,住星级宾馆,优秀导游服务。持老年证、摄影会员证优惠100元,当场或提前10天报名优惠20元。
”
同月16日,陈先生根据广告与旅行社签订了国内旅游合同,其中合同第2条规定旅游者的行程、服务标准、广告等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并注明该团为“摄影团”。但从陈先生抵达目的地火车站开始,旅行社就多方面存在违约,主要有:1、由于旅行社临时租车导致未按时接站,使游客在车站等候超过2小时,影响了游览时间;2、没有依承诺提供摄影导游服务,导游缺乏摄影知识,使旅游团失去特色;3、未经游客同意,擅自将重要游览点黑龙寨变成二道海,擅自取消游览大小熊猫馆景点。陈先生认为,旅行社所做的广告与实际严重不符,合同履行中又有多处违约,因此要求返还全部团款。
旅行社辩解
该旅行社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摄影团是对客人的要求,不是对旅行社的要求,旅游服务本身与摄影没有直接关系,只是我们的卖点。旅游中是有服务不达标的情况,但对方索赔额过高,旅行社只同意做出适当的赔偿。
专家意见
市旅行社市场服务质量监督管理所负责人在进行调查后告诉记者,双方签订的旅游合同及北京某旅行社送交旅游者的行程安排,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以及行程安排的规定,享受的内容视为合同的一部分,对旅行社有约束力。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及举证、质证,旅行社确实存在旅游所述的违约问题,应对违约事实承担责任。
旅行社既然在广告中宣传旅游团的摄影特色,就应为摄影爱好者提供更好的摄影机会,而旅行社地接站误点、取消约定景点、未派具备摄影知识的导游等,都不同程度地影响了游客的摄影旅游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参考国家旅游局的相关规定及团费价格的构成,令旅行社退还陈先生等游客每人4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