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我要继续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听完判决郝劲松表示。因春运涨价将铁道部告上法庭的郝劲松,一审败诉后提出了上诉。今天上午,市高院终审宣判驳回其诉讼请求。
2006年1月21日,郝劲松购买当日从北京南站驶往石景山南的7095次列车车票一张,发现票价由以前的1.5元上涨到2元,涨幅高达33%。
郝劲松称,铁道部在调整列车票价时作出的《春运通知》应当报国务院批准,同时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申请召开价格听证会。而铁道部并没有按照这些规定办理,属于程序上违法。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认定铁道部《春运通知》在程序上违法,并判令铁道部赔偿其经济损失0.5元。
一中院判决郝劲松败诉。
二审中,铁道部认为,自己只是价格的执行部门,并没有价格制定的权力和职能,也没有义务去申请听证。对于郝劲松要求的5毛钱赔偿,铁道部也认为不存在损害郝劲松合法权益的事实。
他们说,将票价由以前的1.5元上涨到2元,是依据国务院授权铁道部制定的《铁路客运运价规则》,对票价按照四舍五入归整为元的规定处理。
郝劲松马上反唇相讥,为何1.5元时没有四舍五入?铁道部官员回答“是为了避免一些具体情况”。
市高院认为,铁道部作出的《春运通知》,并不具有价格制定的性质,仅仅是对《方案》进一步明确。
因此,被诉的《春运通知》并不需要满足履行批准及听证程序的条件,铁道部也不具有申请听证的法定义务。郝劲松认为铁道部所作的《春运通知》程序违法的诉讼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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