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法将不再提供特别优惠的税收来吸引外国直接投资,而是更加注重建立一个普遍适用于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存在税收优惠的统一税收制度。”安永会计师事务所税务部合伙人李展伟3月20日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此前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企业所得税法,该法将于2008年1月1日正式生效。
安永方面称,新税法通过后,在中国经营的跨国公司可以考虑采取些积极的措施。首先,应当评估新的税收优惠,并考虑如何将其最佳地应用到中国的新投资中。其次,审阅现行的转移定价政策及其合规性。审阅供应链和其他筹划方案以确保其符合新税法和反避税条款的规定。考虑提前筹划以保证中国公司与全球税务政策和安排的一致。
同时,安永建议,在2007年用股利进行再投资,这可能是再投资退税政策有效的最后一年。并考虑在开征股息预提所得税之前将股利分回。此外,还应当利用税收协定筹划策略来应对被动收入和常设机构相关事宜,以及关注新的税收居民规则以防止无意间被认定为中国的居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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