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陈泱刘丽)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杨某和李某,因犯盗窃罪,近日被雨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6000元;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06年5月上旬的一天,杨某窜至黎托乡花桥村村部专管收信的杨某某处,盗得建行信用卡中心以挂号信形式邮寄给李某某的一张信用卡。因杨某只知道李某某的手机号码,无其他个人相关资料,无法启动李某某的信用卡,便于同年8月的一天找到李某,明确告诉其偷到了李某某的信用卡,要李某去查李某某的身份证号码等个人资料。双方约定事成后李某分2000元、杨某分1000元。尔后李某通过自己佃住处的电脑,获取了李某某的身份证号码和固定电话号码。同年9月8日,两名被告人窜至长沙市便河边,用公用电话拨打建行信用卡中心(上海)的服务电话,通过人工服务用李某某的信用卡号码和身份证号码等个人资料,将李某某的信用卡启动。两名被告人窜至某手机商行,以消费刷卡的形式套取透支3000元。事后,李某分得2000元、杨某分得1000元。案发后,杨某的家属主动全部退赃。此外,从2006年3月至2006年10月,杨某还在杨某某处偷得4张信用卡,由于李某没有套出卡主的手机密码,搞不到个人资料,故无法启动信用卡而没有搞到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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