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锋原点
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取消“非法同居”概念
“在中国存活了近20年的非法同居概念应该从人们的生活中消失了。”全国人大代表韩德云近日提出建议,废除非法同居概念,代之以更加科学、文明的法治概念即无效婚姻,以保护公民权利。
韩德云代表本职是一位律师,他从法律角度解读了非法同居的概念内涵。他说:“非法同居的提法最初见诸于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相关司法解释中,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对于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应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肇始于上世纪80年代末的非法同居的提法,是人们将非婚同居的关系视为一种不道德,称之为‘非法’而从道德上加以鞭挞。”韩德云说,当时普遍的社会心理是把非婚同居视为非法,把非婚同居的人形同“过街鼠”,人人喊打、乱扣帽子,使其惶惶然抬不起头,这实质上是扩大了道德范畴的标准。
“严格来讲,非法同居不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概念,我国《婚姻法》并没有禁止婚前同居、非婚同居,也就是说非婚同居不属非法行为,非法同居的提法是把道德上的不许可上升到法律上的禁止,这与我国法治精神不相符。”据中国青年报
交锋现场
有关法律定性
赞成方
不是犯罪怎能叫非法
什么叫非法同居?就是没有合法的登记手续?未婚夫妻不可以同居?登记了就是合法不容置疑,但是,同居权利是人的基本权利。只要不犯有强奸、性骚扰、卖淫罪名,双方自愿就应该不在“非法同居”范围内。
反对方
说的是非法而不是违法
非乃“不是”也,非法也就是不受到法律保护,所以非法不等于违法。只不过法律是一种有言在先:如果发生一些麻烦时,没有结婚登记的可能不会有人做主,比如财产处分等。所以,“非法同居”这词跟违法犯罪不挨边,没必要把“非法”的词儿上纲上线。
有关个人权利
赞成方
多少权利被看成“非法”
社会本身产生了很多与人相关的利益,其中相当多的并没有为法律所规定,但我们并不能由此认为这些利益本身是非法的。与公民权利相关的领域,法无禁止即权利。同居关系如此,其他与公民相关的社会权利何尝不如此呢?
反对方
法律没界定不一定合法
如果法律没做界定的行为都是合法的行为,就是在今天的日历上划一道分水岭,已经有的法律,继续执行;还没制订的法律,对不起,你迟到了,你不必在那费心研究什么是对的什么是错的了。因为现在还没做界定的都是合法的了。由此看来,立法部门也可以歇业了,社会也不需要在制订或者丰富新的法律了。
有关人格问题
赞成方
有人借此进行勒索
性、水、空气、土地、居住、阳光、医疗、通讯、交通都应该是基本的人权保证范围内的!“非法同居”是一个什么概念?不是给个别滥用权利者勒索的机会?
反对方
没这事有些人也照样
权利的行使也要有个限度,不能恣意而为。至于勒索等丑恶的行为,首先应该是正视有滥用权利的存在,但这并不是“非法同居”概念的错,非法同居与勒索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
有关家庭危害
赞成方
红杏出墙在外开房咋算
那么有人会说,已经结婚的人红杏出墙和青枝入内,在外面开房间不算罪名?答:应该是罪名。但是,他们的行为没有危害社会,只是危害了家庭。
反对方
危害家庭安定也是大事
那得看“怎么出的墙”和“如何入的内”了,聚众淫乱、嫖娼等行为定为违法肯定是没商量了。另外拿危害的对象说事是缺少说服力的,有时候家务事也会变成损害公共利益的大事,如果认为危害家庭安定是小CASE的话,那遗弃罪、重婚罪都是给谁定的?
有关道德评判
赞成方
是对人格的践踏和侮辱
取消“非法同居”是有时代意义的。因为,人们已经知道法律和道德底线是什么。“非法同居”实际是歪曲人的天性和本性,是对人格的践踏和侮辱,侵害人的基本要求和天性的需要。
反对方
歧视原是人为读出的
“非法同居”曾经承载过道德标尺,但首先明确这是一个术语,而非俚语,时至今日,这个词只是表明了法律的态度,并没有任何的道德评判的意思。至于有人误读或者歧视,那只是误读或者歧视者自己的问题,与法律和道德无关。
有关公民隐私
赞成方
法律应当有所不为
在涉及公民对生活模式的自由选择权、保障公民的隐私权上,法律应当保持克制与审慎,应当有所为有所不为。正如以往对“陕西夫妻家中看黄碟事件”的法学界反思一样,在“色情”尚在私人空间里发生、还没有进入公共场所造成扩散效应时,公检法不能随便介入去惩罚当事人的无过错举动。
反对方
那还要法律干啥
法律也是有智商的,他不会像一个趴窗户小孩似的,挨家挨户地偷窥房子里的勾当。你出事儿了,我就把脸一拉然后踹门;你没出事儿,我就跟一老门卫似的只会在那说:“MAYIHELPSIR?”就拿看黄碟的事儿来说,法律仅仅蹲在门口摆“有所为有所不为”的高姿态,究竟是给看门的还是放风的?同理可证:“非法同居”拿掉前两个字儿,就是让法律下岗然后安置到门卫室。
本地连线
“非法”字眼2001年起就不用了
辽宁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李振革告诉记者,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中指出:今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这时,“非法”二字就已经被取消了。等到200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就更加明确规定:“当事人起诉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律师观点
“非法同居”与“无效婚姻”内涵相同
辽宁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李振革谈到,非法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种同居行为。
非法同居是指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法律上不予承认的一种婚姻方式,因此,建议将“非法同居”改为“无效婚姻”,因为“非法同居”与“无效婚姻”在内涵上是相同的,而“无效婚姻”更多的体现了法律上的严谨,以及更深层次上的尊重。
李振革说,“非法同居”是指两个到了结婚年龄的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生活在一起,或者一对夫妻离婚后,没有办理复婚手续而共同生活在一起。但“非法同居”的双方都是没有配偶的,如果一方有配偶还与他人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就变成了重婚,而不是“非法同居”。
案例解析
现在打官司有时也得解除非法同居
辽宁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李振革告诉记者这样一个案例,2002年,王明(化名)与刘英(化名)办理了离婚手续,11岁的儿子跟刘英生活在一起。一年后,王明与刘英的感情又和好如初,两人再次共同生活在一起,却没有办理复婚手续。2005年,王明与刘英发生财产纠纷,由于没有办理复婚手续,两人只能以解除非法同居为案由,要求法院对财产进行分割。
李振革说,由于没有新的立法,现在如果再出现类似的情况,也依然以解除非法同居为案由,要求进行财产分割。本组稿件除署名外由沈晓轩、赵东东、王庆芳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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