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国家虽规定探亲假一年一次,但用人单位多给也不违法
本报讯(记者文创实习生包王兴)粤菜厨师长探亲期间,领取了酒楼半年一次的带薪休假工资。市劳动仲裁委裁决该厨师退还多领取的探亲假工资5万余元。
一年两次带薪探亲
2004年7月,广东人林某应聘到我市一家酒楼任粤菜厨师,约定的月薪是税后13万元,酒楼允许林每半年享受带薪探亲假15天,并报销往返机票或火车票。合同有效期为2005年7月31日。
2005年7月底,双方签订了《厨房承包合同》,林某升为粤菜厨师长。仍享受每半年一次15天的带薪探亲假等待遇。该合同的履行期限到去年7月31日止。
上述两份合同签订后,林某等粤菜厨房的工作人员按照约定享受了每半年一次的带薪探亲假。去年4月,林某等粤菜厨房工作人员因故离开了该酒楼。
酒楼反悔想讨回
去年7月26日,该酒楼向市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酒楼认为林某每年享受两次带薪并报销路费的探亲假不合国家的相关规定,要求林某退还多领的各种费用共计16.5万余元。同年11月,市劳动仲裁委裁决林某退还在酒楼多领取的探亲假工资5万余元。
林不服,向法院起诉。
福利待遇可多给
法院认为,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酒楼给予林某探亲假的约定符合其中的有关规定。因为双方的合同约定不但已经包含了酒楼应当依法给予林某每年一次探亲假,还超出规定多给予了林某的探亲待遇。目前法律法规不禁止用人单位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而且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创造条件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法院认为,由于双方约定酒楼每年给予林某两次探亲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已经履行,该约定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三条: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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