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业主王立平与上海富得世纪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陕西北路288号“金富得广场”1531室房屋一套,总价款90余万元,房屋用途为住宅。然而交房后,王立平发现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以及法律规定的交房条件———未注销抵押及按规定缴纳物业维修基金、未达到住宅消防验收标准、出售的房屋厨房内未设置排油烟道……之后,王立平委托检测后又得知,空气中甲醛含量严重超标。
在经过多次与开发商的协商无效之后,包括王立平在内的22户业主将开发商上海富得世纪投资有限公司告上了法院。业主们以室内甲醛总挥发有机物超标及装饰装修不合格,影响业主的入住时间为由,要求开发商作部分整改、修复,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每户约15万元。
而从2003年5月起,开发商陆续对外销售后,与上述业主分别签订了补充合同,约定“该房屋在日照、朝向、通风等方面不满足普通住宅设计标准”。22户业主接受该披露事项,签约后支付了全部房款。2004年5月上旬,开发商发出通知,要求购房业主前往办理交房手续。在双方办理交房时,各业主又提出厨房烟道缺失、装修设备及质量等问题,提出开发商应予以整改并拒绝受领房屋。
当月,该住宅内两位业主自行委托相关职能部门对全装修房屋作室内装修及空气质量检测,结论为:镶贴、吊壁橱、细木工和裱糊等单项评定不合格,甲醛、总挥发有机物超标。上述22户业主于2004年10月下旬起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予以整改、修复室内不合格的装饰装修部分,赔偿逾期交房的违约金,按总房价每日万分之二计算,至2004年10月19日;赔偿烟道缺失导致厨房功能丧失后的房屋价值贬值以及房间内空气污染、设备不符重新装修期间的损失。
开发商富得公司则辩称,设置排油烟道不是开发商的合同义务和法定义务,在出售房屋时已明确告知该房屋,设计上不符合普通住宅设计标准。合同约定如双方对系争房屋装修、设备及工程质量产生争议,应共同委托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验机构检测,而业主单方面委托的装修及空气质量检验属无效。
2006年年初,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在上海市室内装饰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检验报告》的基础上,分别对22起纠纷案件作一审判决,除由开发商上海富得世纪投资公司按照《检验报告》予以整改、修复外,赔偿各业主2000余元至数万余元不等。鉴于该裙房在销售前,富得公司即在补充条款第五条列举了日照、朝向、通风等三项不满足普通住宅设计标准,可认为业主知晓该缺陷,因此对于房屋没有油烟道赔偿主张不予支持。此后,这22起案件部分上诉,但均以维持原判告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