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百万年薪厨师长一年享受了两次探亲假,酒楼事后却认为两次探亲假不合理不合法,要求返还享受的待遇。昨日记者从渝中区法院获悉,该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遂认定该厨师长享受的一年两次探亲假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介绍,广东籍粤菜厨师林先生曾受聘于解放碑的一家知名酒楼,并出任厨师。合同约定,林先生负责该酒楼粤菜厨房的部门管理、成本控制、菜品质量等工作,月薪13万元,每半年享受一次带薪探亲假,假期为15天,还享受探亲时的免费机票。2005年7月31日,聘用合同到期,双方续签劳动合同。此后,林先生被聘为厨师长,并承包了粤菜厨房。
按照合同,林先生享受了每年两次的探亲假待遇。
林先生等粤菜厨师离开酒楼后,酒楼在去年7月26日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理由是,每年享受两次带薪探亲假、并在假期中报销路费是不合法、不合理的,遂要求林返还待遇。因探亲假已休,只能折算成货币,计算下来,返还金额为16万余元。市仲裁委认为,双方关于探亲假的约定不符合国务院有关探亲假次数的规定,裁决由林先生退还多领的探亲假工资5万余元。
林先生起诉到渝中区法院。酒楼辩称,因林属于个人承包的厨师长,厨师的工资都由他领取,而且他已经实际享受了待遇。所以,仲裁委的裁决是对的。
法院认为,林先生和酒楼关于探亲假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因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探亲假的规定称,职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年一次20天。
法院还认为,酒楼不但按照行政法规给林享受了探亲假,还超出规定多给林享受了探亲待遇。鉴于目前法律及行政法规不但未禁止用人单位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而且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所以,酒楼每年给两次探亲假的约定是有效的。
为此,法院认定林先生可以享受每年两次的探亲假,探亲待遇就不存在返还。记者 罗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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