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昨日,郁闷一个星期的陈先生投诉至本报称,他的新车丢了,可上缴的全年路桥费和养路费都退不了。对此,本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陈昊律师表示,相关部门不退款没有法律依据。
今年31岁的陈先生,家住大渡口区,在南坪上班。
“不让退,只让报停。”陈先生说,缴钱的时候没人告诉他钱缴了不能退。对此,记者进行了采访。
南岸区交通征费稽查所的工作人员解释,养路费可以月月缴,也可以一次性缴一年。如果一次性缴一年,可以享受2个月的优惠,但必须承担风险,也就是缴了后无论发生什么事情,没有用完的那部分不能退。市交通征费稽查局的工作人员解释说,根据2006年本市关于养路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陈先生这种情况不能退钱,只能办理报停手续,如果不报停,明年的养路费还得缴。
至于路桥费,市政委路桥收费处的工作人员称,我市的路桥费是强制一年一次性缴,而且2005年市政府令187号文件规定,路桥费缴纳后车辆丢了,从丢失之日起一年内还必须缴纳费用,之后凭车管所出具的正式报废手续,就可以不再缴纳费用。而退钱是没有过的事情。
“退不了,也就是损失三四百元,可我的合法权利呢?”陈先生对于不能退费表示不理解,觉得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了侵害。
对此,本报新闻律师团成员、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昊称,虽然相关部门都有不退款的依据,可这些依据是地方性的规范文件,不能与国家法律相抵触。按照我国相关法律,养路费的征收已经属于违法征收,而路桥费征收虽然没有全国性的法律规定,但是根据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费用应由实际使用人来支付。而现在陈先生的车丢了,是在他的意志之外的不可抗力因素造成他不能实际使用那辆车,因此未履行的那部分费用就不必再履行了。因此,陈先生有权利要求退还上缴的费用余额。记者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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