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驻张家口记者 刘雅静
一段时间以来,就读于张家口市第十中学的李光成了学校里的名人,原因是他打赢了一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理赔官司。
2005年9月1日,由学校统一安排,李光入了某保险公司的国寿幼儿保险、康健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康健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并交纳了应交的保险费用。
受理该案的是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此时,被告方给出了拒绝赔付的解释:原告(李光)主张索赔学生幼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但是原告是由于自身疾病造成的医疗费,没有遭受意外事件,所以原告索赔的学生幼儿保险项目是没有依据的,既然没有意外伤害事件发生,原告索赔的附加医疗保险项目也就不存在了。对于住院医疗保险,在给投保人发出的保单中明确注明,在被保险人首次投保90日内发生的急病住院行为,保险公司是免除责任的,据此,保险公司拒绝了原告的所有理赔申请。
据了解,张家口市第十中学以前是在另一家保险公司为学生投保的,2005年9月1日转入被告方为学生投保,险种为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并附加国寿康健学生、幼儿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和国寿康健学生、幼儿附加住院医疗保险,保期1年。而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的理赔条件是投保90日后因疾病死亡,国寿康健学生、幼儿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的理赔条件是遭受意外伤害。
经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认真审理此案后,认定原告要求的国寿学生、幼儿平安保险和国寿康健学生、幼儿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两项由于不符合理赔条件不予支持,而原告由学校安排在被告处投保后,被告对合同的免责条款虽告知了投保人十中,但未告知被保险人李光,被告未尽告知义务,对被告要求赔付国寿康健学生、幼儿附加住院医疗保险的主张予以支持。
2006年12月4日,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在听取双方证词,并对原告的住院医疗费用进行核实后做出了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李光康健附加住院医疗保险金15772.63元,同时驳回原告李光的其他诉讼请求。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学生在学校入保险这方面管理不太规范,几乎所有的学校都为学生上了保险,令人担忧的是,也几乎所有的学生都不知道自己到底入了何种保险,更别说如何理赔,如何维权了。很多情况下都是学校要保险费,学生就交,也不管有用没用,偶尔碰到一起需要赔付的也会遇到各种理赔难题。学生入保真的需要规范一下,给学生一种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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