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苗霞记者洪光豫)近年来,经常出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解除劳动关系后,劳动者会从用人单位获得一定金额的一次性补偿收入。这部分收入,如果超过了规定起征点,就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了。
据税务部门相关文件规定,劳动者从用人单位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当年发布的上年杭州市区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如果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终止与职工的劳动关系,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具体的起征点是这样计算的,2005年杭州市区社会(即职工)平均工资为22645元,因此,2006年我市市区(含萧山、余杭)劳动者获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中,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标准为679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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