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讯(都法记者肖蜀韵)穆某的存折、卡都在自己身上,而账户上的5万余元现金却莫名被人取走,她认为是因为银行方的安全措施不到位所致,因此将银行告上了法庭。昨(22)日,都江堰法院一审判决该案,驳回了原告穆某的诉讼请求。
据穆某介绍,她于去年6月2日在都江堰建设路的农业银行开户存款,同年8月25日,向该账户转入了5万余元,账户累计存款达57811元。8月26日,穆某发现账户中的存款只剩下了11元,但存折、银行卡都在自己身上,连密码也只有自己知道。
经查询,穆某发现存款是被他人在存款当日和次日分别利用ATM机提现和转账的方式,共取走57800元。穆某当即向公安机关报案。银行:取款转账符合规定银行方辩称,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原告账户支出的57800元,是用原告自己的银行卡及密码进行支取和转账,其过程符合银行卡使用的相关规定,被告无权禁止客户用密码正确的银行卡支取自己账户上的存款。
法院:伪卡取钱并无证据
都江堰法院认为,该案中,原告存折、银行卡均未遗失,公安机关对存款被支取又未认定属于犯罪行为所致,即原告的存款系被真卡支取还是被伪卡支取尚处于真伪待定状态,原告关于其存款系被伪卡取走的主张并无证据支持,因此,其关于被告应当承担该笔存款的赔偿责任的诉请不能成立,驳回原告穆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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