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
本报记者 袁勇
昨日下午,记者和李华兴的老伴取得联系。她告诉记者,最近两天,银行方已派人到她家去了3次,并透露了一些调查情况。据了解,李大爷的钱是在昆明被取走的,其签名也是李华兴。
另外,昨日下午,记者还接到读者冉女士报料,她年迈的母亲在银行的存款也被人莫名其妙在省外取走。
昨日,都江堰人民法院向本报公布了一起类似案例,值得引起有关部门重视。
○案例
存款在外地被取走
现年41岁穆蓉(化名)诉称,去年6月2日,她在中国农业银行都江堰支行(以下简称都江堰支行)开户存款,户名为穆蓉,并办理了银行卡。同年8月25日,穆蓉收到一笔转款57240元,账户累计存款余额达57811元。然而,在她毫不知情并且未遗失存折、银行卡及其密码的情况下,被他人在当日和次日分别以提现和转账的方式,共计盗款57800元。
事发当日,穆蓉即与银行方联系,但银行方拒绝承担任何责任,仅告知穆蓉向公安机关报案。于是,她向公安机关报案,但至今未追回被盗存款。穆蓉迫于无奈,起诉至法院要求银行赔偿存款578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都江堰支行辩称,银行在受理穆蓉的开户申请及业务办理中,没有丝毫违反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之处,所办理的现金存入、支取及转账业务,均按照穆蓉的指令办理。穆蓉提供的证据显示,穆蓉账户支出的57800元,是用穆蓉自己的银行卡及密码于2006年8月25日在农行万年场分理处分4次转账支取了35100元、2次现金支取了4000元。次日,在农行西北桥支行分2次转账支取了13700元,又在农行以外的其他行分3次支取了现金5000元,符合银行卡使用的相关规定。
○庭辩
焦点有两个
在法庭上,本案争议焦点有两点:
一是存款是否被伪卡盗取。穆蓉认为,其存折、银行卡从未离过身,密码也未曾泄漏,而存款却被取走,因而只能是被伪卡取走。同时,穆蓉提供成都警方报案受理登记表,证明事发后,穆蓉于8月29日向成都市公安局报案。
银行却认为该证据只能证明穆蓉曾向公安机关报案,不能证明存款系被伪卡取走。
二是银行是否有过错。银行已举证证明其在办理开户、存款、转账、取款业务时,均按照穆蓉的指令并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办理,无任何过错,亦尽到了提醒注意的义务。穆蓉则未能举证证明在其存款被支取事件中,银行具体的过错。
○判决
驳回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穆蓉在银行处开立账户,从而跟银行形成储蓄合同法律关系。穆蓉提供的现有证据仅能证明其报案的事实,不能证明原告存款57800元被支取系犯罪行为所致,也无法证明存款是由伪卡支取的。另外,银行方已就其是否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进行了举证。对此,穆蓉却不能证明被告存在的具体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穆蓉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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