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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郑州市政府宣布年底前在所有执法单位建立“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即将同一种罚款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不同分为若干罚款等级,郑州市因此也成为在全国首个对罚款分级的城市。市民登录郑州市政府网可查询新的罚款标准。
在这轮改革中,只有交警部门放弃了“自由罚款权”,罚款没有丝毫弹性,对一种违法行为规定了一种罚款数额。
记者尚若云文李文波图
现状:“执法弹性”过大
以下两个例子可以让我们对“罚款自由裁量权”有个明确的认识。
例1:一位糖葫芦经营者曾经向郑州市物价局举报说,自己因为没有执行“明码标价”被处罚上千元。这位经营者含泪申诉说,“我一天才卖几十块钱,哪交得起恁多罚款啊!这不是要我的命吗?”
事实上,执法者也并没有错,因为“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按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以1元作为起点,5000元作为上限,其罚款弹性极大。
例2:老张和老王的两辆货车都因为超限行驶被查处,但是执法人员对老张只罚了1000元,对老王却要罚款10000元,老王不愿意了,“凭啥罚我恁多?肯定是老张和执法那人有关系”。
按法规,像这种擅自超限情况可处30000元以下罚款,对老王的处罚是合法的。从1元到30000元这样大的罚款弹性是现行法律赋予执法人员的“罚款自由裁量权”。
在日常执法当中,执法人员的这项权力,引发了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公报私仇、以权谋私等腐败行为,“同案不同罚”、“合法不合理”、“人情案”和“关系案”的情况屡屡发生,而被处罚人与执法机关因罚款多少、处罚轻重发生争执的事情常有发生。
“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就是为解决这些问题而来。
改革:罚款被再次细分
郑州市昨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大家详解了“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
以对“不明码标价”的罚款为例,实施“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后,郑州市物价局将这项罚款划分为五个等级:对“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在10种以下”,认定为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罚款基准为告诫,不予罚款处罚;对“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在10~30种”的,认定为轻微违法行为,罚款基准为500元以下;对“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在30~100种”的,认定为一般违法行为,罚款基准最低为500元,最高为2000元;对“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在100种以上”的,认定为严重违法行为,罚款基准最低为2000元,最高为3000元;对“曾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被处罚过二次以上的或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认定为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罚款基准最低为3000元,最高为5000元。
对“不明码标价”的“罚款分级”只是郑州市拥有裁量权的罚款项目2804项中的一项。
“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是个全新的法律名词,由郑州市政府法制局提出,“罚款自由裁量”多出了“阶次”。说白了,“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就是一种更细化的“罚款分级”制度。
详细说来,这种制度将同一违法行为划分为特别轻微、轻微、一般、严重和特别严重五个阶次,每个阶次又对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情形进行列举,然后根据不同阶次确定相应的罚款标准。
“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实行后,开货车的老张和老王超限行驶的情况如果类似,即使托关系,罚款的额度也不会相差太大了。“货车超限行驶”的违法行为也被细分为5个罚款阶次。
据悉,全市所有行政执法机关推行“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在全国还是首次,以前只有极个别城市的个别单位敢吃这个“螃蟹”。
进展:年底全面完成
据了解,郑州市直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项目有3291项,其中拥有裁量权的罚款项目2804项;目前郑州市本级纳入“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的45个行政执法部门,已建立该制度的罚款项目1338项,占罚款项目总数的48%。
郑州市首先选取的是涉及面较广和群众联系最密切的罚款项目。郑州市物价局、人防办、市政局、安监局、广电局、煤炭局、拆迁办、住房公积金中心等17个单位,已提前全部建立所有罚款项目的“自由裁量阶次制度”。
郑州市政府法制局副局长李文德介绍,这项繁杂的工作从去年开始进行,原计划三年时间完成,但由于各单位的积极性较高,预计今年内全市所有的罚款项目“分级”可以完成。
目前,郑州市政府仅规定了市内5区行政主管部门处罚额度统一标准;而即将陆续开展“罚款分级”的六县(市)和上街区可以有所区别,条件成熟的部门,罚款阶次和确定罚款基准可以到乡(镇)一级。
成效:罚款总额减少
“罚款分级”成效如何?郑州市工商局作为郑州市首批试点单位最有发言权。该局副局长王锡建告诉记者:过去,被处罚人与执法机关因罚款多少、处罚轻重而发生争执的情况很多,现在这种情况已经大大好转。工商局在占行政处罚量超过70%的罚款行为中选取了处罚次数多、涉及面大、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43项罚款
项目进行分级,压缩处罚裁量自由度70%~80%。据统计,2005年工商局罚款额共1400多万元,去年实行“罚款分级”后已经减少到1360万元。
郑州市政府副秘书长、法制局局长王庆堂说,建立该制度,就是为了控制和减少罚款随意性,从源头上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将行政执法置于阳光之下。
郑州市政府提出,建立“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后,办案机构必须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中对罚款阶次说明事实和理由,当法制机构认为办案机构作出的处罚阶次缺少必要证明的,可以要求办案机构补充证据或改变处罚阶次。对于执法人员使用阶次不当的行为,将追究有关责任。
这就是郑州市即将建立的行政备案审查制度:今后要求所有的执法行为都要到法制机构备案,法制机构抽查审核对其行为进行监督,如果执法行为不当,将要求执法单位撤销自己的处罚行为。
郑州市民可以登录郑州市政府网(http://www.zhengzhou.gov.cn/html/0115/070207102250.html)浏览所有执法单位新的罚款标准,以监督执法者的罚款行为。
特例:交警罚款采取定额
在昨日公布的执法单位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中,只有交警部门罚款没有丝毫弹性。
比如,把“机动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的”违法情况,规定定额罚款1500元(按《道路交通安全法》,此种情况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机动车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不低速行驶的”,定额罚款100元(按《道路交通安全法》,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机动车应当低速行驶,避让行人,违法者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观点:罚款定额不尽合理
有市民认为,交警处罚没有一点弹性,只要被逮住都要罚,和其他部门对情节轻微不予处罚的“温情执法”相比,似乎有失公允。对此,郑州市政府法制局有关人士说,这种放弃“自由裁量权”的做法也符合建立“自由裁量阶次制度”的初衷,因为这样杜绝了人情罚款。
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吕学峰律师认为,大多数罚款行为被分级之后,罚款幅度变小了,但依然存在(如以前可能是200元以下的罚款,现在被分为20元到50元,50元到100元等不同阶次),还不能完全杜绝人情执法的存在。但交警部门全部采取罚款定额制度,也不尽合理。因为行政违法现象各种各样,法律规定不可能面面俱到,所以给执法人员适当的自由裁量权还是必要的。如果对只要是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车辆,都处以1000元或10000元的定额罚款,大家都会感觉不公平。
交警部门的罚款将没有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