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解读
本报讯记者吴坤“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这是物权法作出的明确规定。
此前,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以集体名义作出的决定,或者这些组织负责人作出的决定,认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只能通过信访等行政途径解决,而不能进入司法程序。
2002年发生在某市的一起案件足以说明物权法上述规定的重要性:该市一集体性质的企业———土产日杂棉麻公司在改制过程中,公司被“定向出售”给原企业经营者,企业资产评估报告却一直不与职工见面,职工权益受到严重侵害。
职工首先想到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定向出售”行为无效。但咨询律师后他们被告知,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提起此类民事诉讼,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这就意味着,即使职工提起诉讼,法院也会因不具备主体资格驳回起诉。无奈之下,几十名职工只好走信访渠道。经过不懈努力,在有关部门积极介入下,真相被查出:该公司总经理任职期间侵占集体财产一百多万元,尔后又借“改制”之机,漏报集体财产、“定向”低价将企业出售给自己。
今年10月1日物权法正式施行后,类似的案件可以通过法院民事诉讼的方式得以解决。
专家指出,这无疑为包括村民、职工在内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维护合法权益,提供了更明确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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