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日报报道 (记者殷骏)南通纵横国际公司因披露虚假信息,遭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丑闻曝光后,一股民愤而起诉,引发我省虚假证券信息第一案。历经两年审理,不久前,省高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纵横国际”应向股民赔偿损失。
南通“纵横国际”是一家上市公司。2001年3月30日,该公司公布《2000年年度报告》,对利润及增发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披露。受这份年报的鼓舞,福建股民林尚青陆续买入“纵横国际”A股。但此后该股却一路下挫,无奈之下,林尚青只得“割肉”。然而,经中国证监会调查,南通“纵横国际”的这份年报,存在虚构利润7762.40万元、对增发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虚假披露等诸多问题。2004年,中国证监会作出处罚决定,对“纵横国际”处以60万元罚款,并认定相关责任人为“终身证券市场禁入者”。不久,南通“纵横国际”发布致歉公告。丑闻曝光后,股民林尚青认为,“纵横国际”披露虚假信息,应对他投资股票亏损负责。据悉,根据有关规定,虚假证券信息案的审理实行专属管辖,即一审法院为各直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或经济特区的中级法院。为此,林尚青起诉到南京市中级法院,要求“纵横国际”赔偿他炒股损失。这起被称为“我省虚假证券信息第一案”的索赔案开庭审理后,股民林尚青表示,“纵横国际”作出虚假陈述,给投资者带来重大亏损,应赔偿股票投资损失的本息;但“纵横国际”则认为,股价与虚假陈述没有必然因果关系,股市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去年,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南通“纵横国际”的《2000年年度报告》构成虚假陈述,“纵横国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判令“纵横国际”赔偿股民林尚青30637.80元。对此,“纵横国际”不服,上诉到省高级法院。日前,省高级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自林尚青起诉后,先后又有10多位股民对“纵横国际”提起诉讼。记者在该公司发布的《2006年半年度报告》中得知,一位叫罗永华的股民,以“纵横国际”虚假陈述给其造成投资损失1029.75万元为由起诉。据悉,这位提起千万赔偿的股民来自广东佛山,曾是“纵横国际”十大流通股股东。经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罗永华获赔50余万元炒股损失。另据了解,市中级法院已对10余起诉“纵横国际”虚假证券信息案,作出类似判决。目前,这些案子还在二审之中。
上当股民炒股亏损额如何确定?
提供虚假利好消息忽悠股民,南通“纵横国际”被判赔偿。但如何确定炒股亏损额,市中级法院民二庭相关法官表示,股市瞬息万变,认定起来非常复杂。据悉,确定炒股亏损额,首先要确定3个日期:“虚假陈述实施日”、“虚假陈述揭露日”和“股价基准日”。市中级法院民二庭相关法官解释说,所谓“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上市公司向外界提供虚假好消息的日期。这些假消息会刺激股价上扬,产生泡沫;“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行径被曝光的日期。一般情况下股价会下跌,泡沫被挤压。在这两个日期之间购入股票的股民,可以进行自我维权。曝光后股价下跌直至泡沫被挤光的日期,被称为“股价基准日”。取“虚假陈述揭露日”股价与“股价基准日”股价的平均值,可得到股票的基准股价。而股民购入股价与基准股价之间的差价,即为炒股亏损额。“但这只是理想状态下的公式模型,现实并非如此简单。”这位法官表示,不良上市公司往往会先传播“小道消息”,然后通过辟谣等方式炒作,最后才会正式公布虚假利好消息。到底将哪天定为“虚假陈述实施日”,非常困难;而证监会对虚假陈述公司进行正式处罚前,外界质疑该公司的声音往往就会出现,从而造成股票下挫。因此,确定“虚假陈述揭露日”,同样也很困难;此外,股市瞬息万变,股民会根据行情随时抛售,需一笔一笔地计算炒股亏损额。种种因素,导致虚假证券信息案难审。另据了解,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这类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即从中国证券会及其派出机构对虚假陈述行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算起。南京日报记者殷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