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日,本报刊发《顶嘴扣10元、上班看手机扣5元、发短信扣5元(引)打工妹工作了一个半月工资三扣两扣后仅剩102元(主)》一文,报道了打工妹小冯被饭店老板克扣工资一事。该报道引起了劳动监察部门的高度重视。
根据打工妹小冯的投诉,芝罘区劳动监察处迅速立案调查。据劳动监察人员介绍,该饭店老板在调查中辩称:他们并没有打算只付给打工妹小冯102元的工资。该老板解释说,工资表上的确是写着仅剩下102元工资,扣款项目也是饭店领班人员按照饭店“制度”填写的,可是他们并没有想就按照102元付给小冯工资。13日下午,小冯在妹妹的陪同下如约来饭店结算工资时,他们想让小冯知道自己过去的工作表现怎么样,于是就把工资表上的扣款项目和工资余额告诉了小冯。老板说,他们实际上是想借这个机会,再次“教育”一下小冯,让她今后长点“教训”。
芝罘区劳动监察处调查后认定,饭店方面应该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付给小冯工资,而且月工资标准不能低于烟台市现在最低月工资标准(610元)。经劳动监察人员依法调解处理,该饭店老板将723元的工资付给了小冯。
芝罘区劳动监察处副处长赵爱英认为,此案中小冯与饭店老板没有就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导致产生劳动争议,双方均负有不同程度的责任;经营者不付给打工者工资,为《劳动法》所不容。二者都应该从此案中吸取经验、教训。
赵爱英副处长向广大的打工人员提出3点忠告:
首先,打工者应从自身利益出发,尽量与用人单位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规定清楚。在互相考察阶段,双方可以约定试用期,要对试用期的长短、工资标准、给付条件等进行约定。其次,在产生劳动争议时,打工者应以理智、清醒的态度,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最后,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打工者可以运用合法的手段来取证,在劳动监察部门进行调查处理时作为证据。记者 唐洪涛 纪殿国 通讯员 王大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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