厚街镇某制鞋公司开发部两名研发人员跳槽之后,带走了成熟的技术并在新公司使用,给原公司造成12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东莞市市区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案件,日前对两名犯罪嫌疑人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
新公司不需支付研发成本
据介绍,武某山自2000年就一直担任强某制鞋公司开发部的科长,该制鞋公司从2000年起投入资金,对PCU吹气鞋底成型模具生产技术进行研发。
2003年12月,强某制鞋公司将该生产技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为了保证公司的利益,强某制鞋公司制定了保密制度,并要求参与研发的工作人员武某山、蒋某军等人对该技术保密,不得私自对外透露。
2005年10月,高某翘塑胶工业制品有限公司成立,并高薪聘请武某山、蒋某军等人到其公司工作。武某山、蒋某军等人接受了高某翘公司的聘请,并且将在强某制鞋公司掌握的该生产技术在高某翘公司使用。由于高某翘公司不需支付该技术的研发成本,其产品得以在市场上向客户以低价销售,致使强某制鞋公司利润急剧下降,造成了1279479.6元人民币的损失。
涉嫌侵犯商业秘密被捕
2006年10月27日,东莞市强某制鞋有限公司向厚街镇公安分局报案称,武某山等人侵犯了该公司的商业秘密。2007年2月1日,厚街镇公安分局因经调查取证难以确定该案性质,于是请求东莞市市区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检察院办案人员与侦查人员一起分析案情和证据,建议厚街公安分局先立案并拘留武某山等起主要作用的人,进一步侦查取证。
2007年2月5日,厚街镇公安分局对此案立案侦查,并于2月8日将武某山、蒋某军和另一名从强某制鞋公司跳槽过来的肖某抓获归案。2007年3月9日,东莞市公安局向市区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武某山、蒋某军、肖某等3人。
东莞市市区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后发现,肖某只不过是一个开模工,生产技术的泄露与其无关。而武某山和蒋某军的行为则均已触犯了《刑法》相关规定,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故依法对两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目前,公安机关对此案还在进一步侦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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