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陈敬儒)昨天,省发改厅、省财政厅与省水务局联合下发《关于调整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决定从本月起调整我省水资源费收费标准。征收的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
根据通知要求,我省水资源收费范围和对象为: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资源(包括地热水、矿泉水)的单位和个人,都应缴纳水资源费。其中,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而国家规定不须申请取水许可证的取水、涉及农村中农民生活用水和农业生产(不包括水产养殖、经济作物浇灌)用水属于免征。
通知指出,取地表水,日取水量在50000立方米及以上的水源工程;取地下水,日取水量在3000立方米及以上,取地热水和矿泉水,日取水量在1500立方米及以上的水源工程,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其他取水工程,由工程所在地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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