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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小康》杂志披露了一条有意思的消息。福建省厦门市的一个村子去年进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时,两名村主任候选人在宗族族长的主持下,到关帝庙发誓不贿选;在竞选中,两名竞选者果然践行了“不贿选”的诺言,其中一人后来依法当选了村委会主任。
按照政治学的常理,选民应该反对这种贿选才对,但厦门市的这个村庄却有一些村民偏偏希望发生贿选,这是为什么?村民的答案很简单。一位村民说:“往年村主任换届选举,一张票三四百元,最高上千元,去年没有贿选,这任村主任只是事后请大家吃了一顿饭,喝一瓶啤酒,小意思啊。”村民还相信,“贿选”对于竞选者只是一种“投资”而已,最终他们“还是要捞回来的”。
听了这话,我们该清楚了,原来这些村民对干部行使他们赋予的权力完全不信任,他们以为干部们当选以后会捞到额外的好处,而这些好处与他们无缘,所以他们希望在选举时凭借他们的选票,让干部提前把那些好处吐一部分出来。
显然,这些村民也算有“理性”。掉过来看,我们假设当选村干部能真正按照农民的利益要求来行使权力,权力的运用程序完全公开透明,农民自然就不会希望发生贿选了。事情就这么简单。所以,关键问题是干部们的权力运用要得到选民的信任。
然而,当选村干部与村民之间建立信任关系并不容易。即使在法制很完备的国家,也不能说这种信任能够百分之百地建立起来。通常有两方面的原因会影响村民的信任。一是当选者的权力太大,权力对当选者有极大诱惑,他们想冒险捞好处。二是制度设计存在漏洞,选民对当选者没有办法进行监督和制约。百姓监督官员的成本总是很高,最好的办法是百姓不需要去直接监督官员,而是用一定的制度使得专业机构或与村干部们有竞争关系的人去监督他们,这样才能降低监督成本。
自从我国推行村民自治制度以来,特别是乡镇企业广泛改制以后,村干部的权力已经小了许多,权力的诱惑不如从前了。近几年,我国又在推行村务公开制度,一些地方还强化了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但现有的制度还有不完善的地方,妨碍村民和村干部之间建立完全的信任关系。例如,我国农村的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但这种所有权的行使代表常常是村干部,而因为处置土地有很大的利益诱惑,不少村干部便尽量逃避农民的监督,滥用处置土地的权力,丧失了农民对他们的信任。
再例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一些不完善的地方,特别在村民罢免他们所不信任的村干部的程序方面还没有具体规定,群众罢免对干部缺乏实际的压力,这也使得一些村干部做违反群众利益的事情时,常常有恃无恐。此外,我国村民自治实践中还没有广泛引入竞选机制,候选人之间的相互监督不容易建立起来,当选者很容易形成老子天下第一的心态,而老百姓对他们一筹莫展。这些问题不解决,农民对干部的信任关系就不能完全建立起来。
在民主政治初步发育时期,类似贿选这样的问题总是难以避免。当各种制度比较完善以后,贿选的成本会增大,风险也会增大,贿选就慢慢可以消除。
(原载3月21日新京报,作者党国英,本报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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