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3月20日讯 (记者丛晓波)今日上午,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天安保险)客服部收到市交警支队一大队开具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医药费垫付通知单。内容大致为:3月1日,市区某运输公司的一辆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受伤,现正住院治疗。
天安保险客服部经理周景鹏查阅3月至今的所有交强险理赔卷宗发现,公司并没有接到此起理赔事故。他联系交警部门以及驾驶员得知,事发时,驾驶员仅报了警,并没有向保险公司报案。“事故第一现场已破坏二十多天,我们根本无法查勘第一手理赔资料。按照保单的约定,这种情况完全可以不垫付。但是,如果那样做,纠纷可能随之而来。”周经理讲。
据周景鹏介绍,从去年7月1日国家正式实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至今,有关医药费垫付问题的争执、纠纷、官司接连不断。如上述这样出事故后没有向保险公司报案,需要垫付医药费时才想起保险公司的投保人,该公司遇到不下百位。在市区中国人保、太平洋等其它几家财险公司,关于出险报案不及时而引发的医药费垫付纠纷,同样令有关人士头痛。
天安保险总经理助理栾才强指出,从去年7月1日起,所有机动车辆必须“强制性”购买交强险。不少私家车(6座以下)的车主认为,每年只要交1050元的保费,发生事故后,无论什么时候找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也要“强制性”地理赔。实际上,这种想法和做法都是不正确的。
记者在天安保险等多家财险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单特别约定”中看到:投保人发生交通事故,在第一时间报警的同时,必须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接案后,应立即派人前往事发地查勘现场,询问事故原因。如伤者需要抢救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公司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
谈到“保险公司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的话题,多家财险公司有关人士大倒苦水:相当部分投保人对交强险的垫付条件和标准了解不透,主观认为“只要买了交强险,出事故受伤后,无论在医院用什么药,花多少钱,保险公司都应全额垫付”。如满足不了要求,不少人就来“火”了。理赔工作人员只好做工作,可有些投保人怎么做都不行,总认为保险公司玩“猫腻”,有的最终走上诉讼途径。
有关人士表示,《条例》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方面是有明确标准的,责任限额为8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600元。以上文中的驾驶员为例,假如他对事故负全责,在院接受治疗期间,如按照“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用药,保险公司最多赔付或者垫付8000元。至于其它费用,只能靠他自己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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