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法大硕士郝劲松告铁道部春运涨价未经听证程序违法案作出终审判决。市高院终审驳回了郝劲松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听完判决郝劲松表示:“我将继续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2006年1月21日,郝劲松购买当日从北京南站驶往石景山南的7095次列车车票一张,发现票价由以前的1.5元上涨到2元,涨幅高达33%。
二审中,铁道部认为,自己只是价格的执行部门,并没有价格制定的权力和职能,也没有义务去申请听证。对于郝劲松要求的5毛钱赔偿,铁道部也认为不存在损害郝劲松合法权益的事实,不同意赔偿郝劲松5毛钱。其理由是将票价由以前的1.5元上涨到2元,是依据国务院授权铁道部制定的《铁路客运运价规则》,对票价按照四舍五入归整为元的规定处理。
市高院认为,铁道部作出的《春运通知》并不具有价格制定的性质,仅仅是对《方案》进一步明确。因此,被诉的《春运通知》并不需要满足履行批准及听证程序的条件,铁道部也不具有申请听证的法定义务。郝劲松认为铁道部所作的《春运通知》程序违法的诉讼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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