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义务人主动履行义务一个缓冲时间
北京朝阳法院试行执行督促程序
本报记者 李松 黄洁
一项设置在执行立案之前的“执行督促”程序日前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率先建立起来。记者今天获悉,利用该程序,那些有主动履行或达成和解可能的案件,将由立案庭先行予以督促,若义务人经督促后自动履行则可免交执行费;但若经督促仍拒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强制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
多给一个主动履行的机会
据朝阳法院副院长王远捷介绍,执行督促程序是人民法院根据执行申请的具体情况,对有主动履行或者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可能的案件,在立案阶段对义务人进行说服教育及后果警示,给予义务人主动履行义务的缓冲时间,督促义务人主动履行义务的一种新的工作方式。
王远捷说:“之所以要设立这样一个程序,是因为我们在工作中发现,很多当事人并不是恶意不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有些人确实对不履行判决的法律后果没有正确的认识,而一旦案件进入到执行程序之后,又往往容易产生对立的情绪,从而导致案件执行的难度增大。”通过增设执行督促程序,由立案庭法官在立案之前先行对被执行人进行督促,等于多给了被申请人一个主动履行判决的机会,可以有效减少对立情绪的产生,既提高了生效法律文书的主动履行率,快速、充分地实现申请人的利益,同时也减轻了执行庭的工作压力。
督促后履行还可视为自动履行
据朝阳法院执行二庭庭长汪冬介绍,按照法律的规定,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需以执行标的为标准按比例缴纳执行费用,且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被执行人,法院还将依法对其处以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者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但依照执行督促程序的要求,立案庭的执行督促组在接到执行申请后,将首先对案件予以甄别,凡存在自动履行可能,或可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案件,执行督促组将先行发出“督促主动履行义务通知书”,敦促被申请人主动履行义务,并告知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被申请人只要在接到督促通知书的15天至20天内,履行了自己的法律义务,法院将仍视其为主动履行,案卷并入原卷宗,且免交执行费用,从而大幅度减轻了被申请人的经济负担。但若被申请人过期仍不履行的,案件则将自动进入执行程序。
王远捷告诉记者,一件执行申请案件只能启动一次执行督促程序,且为了避免被申请人接到通知可能转移财产的情况发生,法院将充分尊重申请人的意见,申请人拒绝启动执行督促程序的,则会及时立案。
督促仍不履行予以严惩
“朝阳法院设立执行督促程序的目的是为了和谐,但和谐不等于妥协。”王远捷说。因此,朝阳法院在推行执行督促程序的同时,对经督促仍拒不履行的被申请人也制定了严格的处罚措施。
记者了解到,对于在立案阶段适用执行督促程序进行过警示,但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相关材料在立案移转法院执行庭后,执行庭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予以执行,同时还将对被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进行高限处罚:对于已经在诉讼阶段调解结案的案件,被执行人丧失诚信,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将对违法人员同时并用罚款和司法拘留的处罚措施;依据民事诉讼法232条的规定,强制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对于确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悉,朝阳法院自2007年初试行执行督促工作以来,截至3月20日,已经利用执行督促程序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了427件执行申请案件,涉及标的金额达1614.57万元。今天起,该院将正式推行立案阶段的执行督促程序,并以此为契机全面加大执行工作力度。
本报北京3月22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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