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仅明确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权的平等保护,更细致规定了土地、住房、车位的权属……物权法,与13亿人的生活息息相关。
·物权法民生热点
·70年后房子继续放心住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要征地先依法补偿安置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小区车位先满足业主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拾金不昧可要求取得报酬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预告登记可防“一房二卖”
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物权离我们很近
“好不容易买套房子可以传下去,如果到了孙子那一代,房子的归属还说不清,多让人不放心!”
“开发商违规施工,超规划建设,新起的楼盘层数过高、密度过大,严重影响我们这栋楼的通风、采光,我们要争回‘阳光权’!”
上面说的是“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相邻权”,物权法对这些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70年“大限”到期后自动续期,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大到土地、房屋,小到存款、车位,物权法与每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息息相关。物权这种重要的财产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室主任、物权法专家孙宪忠研究员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说,物权法的出台,是以民事权利的形式对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展现,确立了对财产的平等保护原则,是一部重要的支柱性法律。
“‘有恒产者有恒心’,物权法的出台很好地体现了以人为本、重视民生的大政方针。”孙宪忠研究员说,“物权法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其重要性正是由与老百姓的密切相关决定的,所以说物权法、物权离我们很近,就在我们身边,而不是离我们很远。”
物权的概念明晰了
“物权法的出台使物权的概念明晰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黄海涛法官说,我国以前的法律规定,很少有“物权”的概念。他以物权法中的共同所有为例进行说明,新出台的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黄海涛表示,车库、车位不像电梯、楼梯、绿地那样可以共有公用,它一般都是由业主专有和专用的;而且在买房过程中,通常都是和开发商约定,这些约定可能是出售、附赠或者出租。“再比如物权法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这就明确了通风、采光、日照等相邻权。”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高海鹏举例说明了物权法中“留置权”的概念。比如车主甲到乙的汽车修理厂修理汽车,但修完后拒绝支付修理费用,这时乙就可以留置甲的汽车,并要求甲偿还。如果甲仍然拒绝偿还费用,乙有权变卖汽车并从中扣除修理费用。因为根据物权法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最好学一点物权法
物权法专家都说,物权法虽然出台了,但物权概念的树立与普及,物权法在人们生活当中的应用,特别是如何依据物权法正确理解自己的合法权利、如何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都需要一个适应的过程。他们建议,人们应该对物权法的一些基本的内容,特别是与自己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条款,有所了解。当然,物权法又是一部非常专业的法律,让普通群众掌握也是不现实的,有些起码的、一般的了解和认识就很好了。
孙宪忠研究员说,经过多次审议,最终通过的物权法是比较完善而且符合我们当前的社会情况的,特别需要说明的是,这部法律的可操作性也是比较好的,就是说比较“合用”。除了公民个人了解法律外,建议人大、政府的相关法制部门加强对物权法的宣传,注意增强针对性,创新形式。切实有效的法制宣传,可以增强物权法实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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