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最牛钉子户”被判搬迁的消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朱岩就《物权法》对其中一些问题进行解答。“钉子户”应可胜诉
朱岩:《物权法》对于拆迁这个问题新的主要规定就是在第42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物权法》强调为了公共利益,但是,这个公共利益如何界定,合法授权以及法律程序,都没说得很详细,这需出台具体的规定来完善。不过,在完善之前,根据目前公众对公共利益的认识,开发商建商业用房,一般来说不属公共利益范畴,所以,若《物权法》已生效,该“钉子户”应可胜诉。
开发商自身不能强行拆迁
朱岩:《物权法》对此没有详细规定,现实中比较混乱,遇到和开发商僵持不下的拆迁户,一般是由行政部门作出裁决,申请由法院强制执行。开发商自身不能强行拆迁。
对于开发商擅自把该户房子周围挖空,停水断电,朱岩说开发商和房屋所有人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他是不能擅自用强制手段的,在实施拆迁之前,公民有权享有正常的生活权利。从这个事情上看,拆迁这个事情不存在争议,存在争议的是补偿款的问题,我们现在的法律提倡的是和谐,这样的手段还是有失稳妥的。
本报综合《新京报》《南方都市报》《河南商报》《重庆晚报》《扬子晚报》等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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