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市人大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拟由市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工作机构向市人民代表大会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3月22日从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获悉,自200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实施后,现行的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中有个别条款与监督法的规定不尽一致,需要进行修改。
《监督法》第十四条规定了在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前,“一府两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的程序,同时规定了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现行议事规则缺失了程序和公布的内容,公布的对象也窄了。”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表示,修改中的议事规则拟增加一款:市人大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拟由市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工作机构向市人民代表大会通报并向社会公布。(周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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