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快报刊文揭露双奇胶囊虚假夸大宣传,引起广大读者强烈反响。快报记者追踪调查发现,双奇胶囊的“来路”更是扑朔迷离,到底是“双奇”还是“双歧”?生产厂家究竟在哪里?至今仍是一个谜。双奇胶囊虚假夸大宣传一事也引起法律界人士的关注,有关机构律师自愿组建公益诉讼律师团,为受骗消费者无偿提供法律援助。
回访
药店里双奇胶囊照常卖
昨天上午10点多,记者来到了乐富来大药房,听说记者自称胃肠不太好,工作人员将记者引至“双奇胶囊”销售柜台,拿出一盒“双奇胶囊”说:“这种药对胃肠病患者很有用,正好适合你这种情况。
”记者问她:“报纸上不是说这种保健品没有治疗作用吗?”工作人员不以为然地说道:“你听报纸的?买这种药的人太多了,刚刚还有两个人来买了好几盒呢,他们以前都吃过‘双奇胶囊’,是我们的老客户了。”工作人员劝道,现在“双奇胶囊”每盒是168元,买3盒送1小盒,吃了之后效果肯定好。
昨天下午,记者联系了乐富来大药房,一名工作人员表示已经看到了快报曝光“双奇胶囊”的报道,但她拒绝透露有关“双奇胶囊”经销、进货的任何情况,对于记者的提问,她回答说:“随便你们了,对你的问题,我没办法回答!”记者表示想进一步了解“双奇胶囊”虚假夸大宣传一事,对方回答:“这个我不能回答你。”说完就挂断了电话。
质疑
“双歧”摇身变“双奇”
在胶囊的外包装上,“双奇”两个红色的字印得非常大非常醒目,几乎所有人拿到手都会以为这是“双奇”牌,但事实并不是这回事。在“双奇”大字下面还标有一行近乎透明的小字“东方之子牌双歧胶囊”,不注意细看,根本不会发觉。
记者登录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发现所谓“双奇胶囊”实际名为“东方之子牌双歧胶囊”,为2005年新申报批准产品,由武汉东方之子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保健功能是“增强免疫力”,注意事项为“本品不能代替药物”,说明书上则写明“该产品是以婴儿双歧杆菌、葡萄糖、玉米淀粉为主要原料制成的保健食品,经动物功能试验证明,具有增强免疫力的保健功能。”
包装盒上的所谓香港东方之子生命科学研究院监制,在批准的内容中根本找不到,记者采访诸多机构,没有人能说清楚。
追查
接电话的女士说不知厂址
“双奇”胶囊究竟是什么单位生产的?记者翻遍了包装盒的正反面,也没找到生产厂家的具体地址。
包装盒的正面用中英文印着“香港东方之子生命科学研究所监制”,包装盒反面右下角印着几行小字,“武汉东方之字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地址:武汉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电话:027-86736627”,和一个网址。记者按照上面的电话号码打过去,一位女士接的,在电话中,她称,自己是“双奇”所聘的一名医生,只负责接肠胃专家咨询热线,教消费者如何使用“双奇”胶囊。记者问,厂家地址在哪儿。她表示不知道。记者又问这电话设在哪儿?她说,电话设在武汉市第一人民医院。记者再想了解情况时,她已匆匆把电话挂断,再拨打,一听是记者声音,对方就把电话挂断。
反馈
没听说过有这么一个企业
记者随后又登录了包装盒上所留的网址,显示的是“香港东方之子生命科学研究院”,首页最底下有一行小字,“地址:香港东方之子生命科学研究院武汉办事处,电话:027-86733050”,记者按此号码打过去,吃惊的是接电话的竟是刚才那名女士,彼此一听声音,对方就不好意思地说道,“怎么又是你!”随后把电话挂断。
记者又查询了武汉的“114”,被告知“香港东方之子生命科学研究院武汉办事处和武汉东方之子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均没有电话登记,而记者刚才所打的“86733050”登记的是“王显德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86736627”则是一个私人号码。
记者又致电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一位女工作人员说,开发区内企业太多,她也知道不少,但还没听说过“东方之子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这么一个企业。
影响
国家药监局关注“双奇”
昨天下午,记者联系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负责保健品管理的工作人员在向记者了解有关情况后,明确表示,“双奇”的做法已违反了国家食品卫生法和广告法,当地卫生监督和工商部门应予以查处。
这位工作人员说,“国食健字G20050741”的确出自该局,“但我们批准的是东方之子牌双歧胶囊,而不是‘双奇’,企业在产品包装盒上私自印上大大的红色‘双奇’,把真正的名字———双歧胶囊印得很小很不显眼,是在混淆耳目,有欺诈嫌疑,属于严重违规。”
国家食品卫生法明确规定,“在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根据不同产品分别按照规定标出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保存期限、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等……包装标识必须清楚,容易辨识。”
这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双奇’胶囊的包装盒上,只简单笼统地标注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是不符合规范的。”
进展
工商部门正在调查中
昨天下午,记者来到南京市工商局广告处,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关于“双奇胶囊”虚假夸大宣传一事,他们目前正在进行调查。据了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保健品在宣传上不得使用医疗用语和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双奇胶囊”的批准文号是“国食健字”,这是明明白白的保健品,根本不是药品,不能在宣传上使用治疗、疗效等医疗相关用语。对于“双奇胶囊”虚假夸大宣传,工商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理。
江苏省工商局广告处有关人士表示,按照规定,工商部门只能在违规广告发布之后,对有关单位进行处理。对于生产厂家广告内容的审批和审核,应该由生产厂家和当地省级以上药监部门负责,发布广告的媒体也负有审核责任。就“双奇胶囊”来说,生产厂家已经在湖北省药监部门审批过了,但厂家擅自改变了审批时的发布内容,故意夸大宣传,主要原因就是为吸引消费者购买产品。
链接
“双奇”在各地被多次查处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6年第11期违法保健食品广告公告中明确提到,“双奇胶囊”曾于2006年11月份刊登虚假夸大广告内容,南京市药监局将其移送到南京市工商局进行查处。而早在2006年3月份,由武汉市药监局公布的武汉市2006年3月违法保健食品广告中,“双奇胶囊”未经审批,擅自发布广告内容,被武汉市药监局移送武汉市工商局进行查处。
2006年10月份,“双奇胶囊”被长沙市卫生监督部门查处,理由是“双奇”涉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已经严重违规。2006年12月份,海南省工商局依法暂停刊播涉嫌虚假违法宣传的“双奇胶囊”广告,理由是该广告利用患者名义作证明,使用与药品相混淆用语,广告内容夸大功效虚假宣传。同一个月,福建省工商局决定依法暂停刊播“双奇胶囊”广告,理由同样是广告利用患者名义作证明,存在虚假夸大宣传。
快报记者 刘向红 顾元森
快报讯(记者田雪亭)“明明是保健品,却以药品甚至超过药品疗效的方式进行夸大宣传,不仅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更严重违背了一个公民最基本的道德准则!”昨天,看到快报刊载《双奇胶囊专治胃病疗效100%?》的报道后,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张志华律师义愤填膺,当即表示牵头组建公益诉讼律师团,为受骗的市民免费维权。
“胃病是一种很折磨人的病症,很多市民都或多或少存在!”因为常年在外奔波,饱一顿饥一顿,著名维权律师张志华的胃也不好,有段时间甚至也需要靠药物来维持。
昨天,当遭受胃病折磨多年的张志华看到快报的报道后,当即拍案而起,“以这样的方式销售保健品,实在是太没有良心了!”张志华表示,从记者调查的情况不难看出,“双奇胶囊”是保健品而非药品,但该保健品却以药品的名义在药店出售。根据《药品管理法》第48条的规定,非药品按药品销售以假药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4条之规定,销售假药足已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患者服用“双奇胶囊”如果造成一定负面后果或足以造成一定负面后果,其销售者将有触犯刑律之嫌。
除了刑事方面的严重违法,张志华表示,在民事方面,受骗者可以依据《合同法》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要求销售者退款并赔偿损失;或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要求销售者承担双倍赔偿责任。
为维护市民的合法权益,将双奇胶囊随意夸大宣传的真实情况告诉广大市民,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张志华、杨正宏等律师联合组成公益诉讼律师团,公开征集受骗者信息和受骗经历,律师团将为受骗者免费代理诉讼。
征集热线:025-51588370
接待地点: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南京市中山南路89号江苏文化大厦25楼7号办公室)
起诉“双奇” 我们来帮你
公益诉讼律师团征集双奇胶囊受骗者
“看到快报关于《双奇胶囊专治胃病疗效100%?》这篇报道后,我的第一印象就是事件中的宣传手法及广告用语与曾在南京引起巨大反响的高尔宝增高产品系列索赔案件如出一辙。”高尔宝增高产品系列索赔案的主审法官、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保护消费者权益法庭石小林庭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作出上述表示。同时,她特意强调是以“个人名义、法律界人士”的身份接受采访。
虚假宣传严重将受刑罚
石小林介绍,广告宣传违背了法律的规定,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其中,主要体现为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根据《广告法》规定,广告主(即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她说,至于行政责任体现为,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石庭长介绍,《刑法》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消费者可尽早准备起诉
“消费者不需要等到在相关部门认定构成虚假宣传后,才进行起诉。”石庭长告诉记者,“不过,在起诉之前有这样的认定,会更有帮助。”
她说:“消费者打官司时,要注意搜集证据,如购买发票、药品以及宣传手册等证据。如果该药品没有对身体造成损害,消费者可以主张合同之诉,以无效合同为由,要求返还财产即购买药品的费用。如果经营者存在欺诈,消费者可依据《消法》,要求双倍返还货款。这类诉讼可依法在被告住所地(经销商、厂家)、合同履行地(购物地点)所在法院进行起诉。此外,该药品如果造成身体损害,侵犯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那么消费者可以主张侵权之诉,索赔医药费、营养费、误工费等。此类诉讼可在侵权行为所在地法院进行起诉,一般主要是指消费者住所地所属法院。”
快报记者 宗一多
法律界人士:“双奇”形似“高尔宝”
受骗消费者可尽早准备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