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许静)河北省教育厅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民办高等职业学校设置工作的通知》,详细规定了民办高等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设置民办高等职业学校应符合的原则,其中首次规定新建学校的举办者总资产须达到1.5亿元以上,且净资产不低于8000万元。
举办者总资产须达1.5亿
通知规定,“举办者如果是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者是公民个人的,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同时,应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我省规定,“已有建校基础的,举办者的总资产须达到5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一般不高于40%;无建校基础、需新建学校的,举办者的总资产须达到1.5亿元以上,且净资产不低于8000万元。”同时,举办者应“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被列为举办的基本条件之一。
不得租赁土地或校舍
按规定,设置民办高等职业学校,一般应具备三年以上非学历高等教育或中等职业教育的办学基础,且办学条件须达到教育部《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要求。在校园上,“设置民办高等职业学校,校园应相对集中、独立。有办学基础的,其资产应过户到学校名下。凡租赁土地或校舍申办民办高等职业学校的,一律不予受理。”设置民办高等职业学校,建校总资产投入中,举办者自有资产投入不得少于50%。有办学基础的,其办学积累资金可以计算在举办者自有资产投入中。设置民办高等职业学校,应具备一定数额的启动资金,一般不少于500万元。
校长须有副高以上职称
我省本次出台的通知还对民办高职院校的校长和教师的资格作出了明确规定。申办之初,须提供的“校长资格证明”包括: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曾任职的高等学校人事部门出具的工作履历证明。同时,还须满足教育部对此的相关规定,“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年龄不超过70岁任期原则上为4年。”同时,民办高职学校还须提供“全部专任教师从事高等教育的资格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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