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徐德高倪子昊)“如果被监视居住的时间也能折抵刑期,就将提前118天获得自由。”偶然得到一篇报道的启发,服刑人员芦建生向江苏省通州市检察院递交了一封申诉信,没想到这份申诉信竟得到了检察部门的支持,最终法院更正刑事裁定,为芦建生折抵刑期118天。
芦建生于1998年10月14日被通州市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在江苏省常州监狱服刑,后因积极接受改造,曾于2002年12月被减刑一年零六个月,2005年3月又被减刑一年。2005年年底,他在某杂志上看到一篇题为《一法院更正刑事裁定,两罪犯获得33天自由》的文章,发现自己的经历与文中的两位主人公相似,即也曾被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前后两次长达118天。“要是我被监视居住的时间也能折抵刑期,就将提前118天获得自由。”当天晚上,他就向通州市法院写了一份申诉书,提出了重新计算刑期的要求。
然而,法院以无权对其申诉进行取证为由,将申诉信退回。2006年11月,一次读报时,他看到了通州市检察院公正执法的先进事迹,就抱着试试看的心理,把申诉信寄往该院。该院控申部门的检察官经过初步调查,得知:1998年1月24日,芦建生因涉嫌诈骗罪被通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3月23日被刑事拘留,4月28日,通州市检察院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不予批准逮捕。因涉案的另一名犯罪嫌疑人未归案,为确保侦查工作顺利进行,公安机关遂于当日再次对芦建生监视居住,直至同年6月26日证据补充到位后,芦才被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
2006年12月7日,通州市检察院决定对此案进行复查,并于当日派干警赶赴常州监狱。根据芦建生提供的线索,办案检察官几经周折找到了原案的几名承办人,但他们都只依稀记得有这样一起案件,至于具体情况,就都没什么印象了。就在此一筹莫展之时,细心的检察官们发现,当时派出所还有一名民警协助刑侦大队办理了此案,于是又找到那位民警。据他反映:因办案需要,公安机关对芦建生采取了两次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其监视居住由派出所执行,当时安排了联防队员对其进行24小时看管,完全限制了他的人身自由,且断绝了他与外界的联系。有了这份重要证言,检察官于今年1月24日向通州市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依法更正刑事裁定,为芦建生折抵刑期118天。今年1月31日,法院作出了予以更正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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