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镇江市丹徒区农村信用联社、丹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句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扬中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各联社),分别与江苏远东国际评估咨询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以下简称评估公司)签订联合开展企业资信等级评估业务的合作协议,由各联社利用其发放贷款业务的优势,指定申请贷款的企业到其签约的评估公司进行企业资信等级评估。
对于各联社收取评估公司“劳务费”行为,有几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各联社与评估公司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于业务合作关系,各联社在开展企业资信等级评估业务的合作过程中确实提供了服务、付出了劳动,其获得的劳务费是合法的。第二种意见认为,企业的资信等级评估不是银行发放贷款的法定前提条件,评估公司给付各联社高额评估费用的返还,就是要利用各联社发放贷款的优势,通过被指定获取评估业务,从而排挤其他同业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评估公司的行为构成行贿。而各联社之所以利用自身的优势地位,指定申请贷款企业到评估公司进行资信等级评估,就是为了获取评估公司的高额评估费用的返还,且这一“劳务费”也不属于《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中规定收取的“中间业务费”。各联社的行为构成收受商业贿赂。
商业贿赂是贿赂的一种形式,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经济现象。目前,我国关于商业贿赂的立法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和199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以下称《暂行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工商局等就具体问题所做的司法解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对商业贿赂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即:“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回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商业贿赂的构成要件须符合下列条件:行贿人和受贿人是商业贿赂的主体。《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1款前段对于行贿人作出了规定,即“经营者”,但对于受贿人来作规定,作为行贿人的经营者,当然是指交易对方实施交易行为的人,而且,经营者的职工或代理人执行职务时实施的行贿行为就是经营者的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是行贿、受贿和介绍贿赂的经营者或其他主体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受贿者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接受他人财物而为他人提供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行贿者则是为了争取本不应当或不可能,或不一定得到的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而给付财物等等。行为者的主观目的都是为了非法利益而故意所为,行贿、受贿周而复始都是出于自愿而进行的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的客体是进行正常竞争的交易活动。商业贿赂行为所侵犯的具体社会关系,即是市场经济中的竞争交易。商业贿赂的目的是干扰正常的市场经济规则,扰乱市场交易自愿、平等、有偿的基本原则,以此来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经营者进行商业贿赂一般是为了争取交易机会推销其在竞争中不一定能占优势地位的商品;有时经营者进行商业贿赂是为了抢购到在竞争中本不能买到的紧俏商品或原材料。或者进行商业贿赂的经营者为了获得交易上的便利和优惠条件。
受贿人只要收受贿赂,受贿就成立,已经构成主观故意。行贿交付或提供贿赂的时间不论是受贿人为行为人谋取交易机会和条件在前或在后,不影响行贿的成立。另外,只要向交易相对人行贿,不论行贿的目的是否达到都是行贿行为。
对于本案中“劳务费”各联社声称该劳务费是双方自愿且收费标准是由市场形成的,各联社与评估公司开展企业资信等级合作,在合作中付出了一定的劳动,收取的“劳务费”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属于民商法的调整范围,该收费是合法的。但各联社应通过评估公司的评估结果来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及确定贷款额度,而不应直接参与到评估活动中从事实质性的评估业务,即使做了,也是不合法的,不合法的行为收取的劳务费当然也不合法。且该劳务费并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同意和备案,也未遵循国家或银行协会的收费标准,不属于规定的中间业务费。因此,各联社与评估公司之间的经济关系因为有了直接的社会性质就需要经济法从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对其进行调整,以追求社会整体经济和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各联社和评估公司收受“劳务费”的行为构成了收受商业贿赂,其行为应当是属于竞争法的调整范围,而不属于民商法或行政法所调整。
随着国际间经济交往的加强,这就要求有一个公平、公开的市场竞争体制,禁止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出现,因而商业贿赂作为其一,世界各国纷纷立法,对其加以限制,以维护良好的竞争秩序,使本国在国际上的经济交往中免受其害。就我国而言,国内经济与世界经济接轨,这就要求我国在市场运作及相关立法上与之相适应,禁止商业贿赂是势在必行。国家相关职权部门,必须加大打击力度,从重、从严、从快地打击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以保护经营者的合法利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民族经济在国际交往中充满生机,稳步增长。
作者系扬州市中级法院执行局和司法行政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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