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就是那张被珍藏了五十年的股款收据。益虎 摄
编辑同志:
我的父亲在解放前曾经做过商品批发生意,解放后长沙市人民政府按政策对我父亲进行了安置。在1956年1月1日,长沙市对我父亲的资产进行了公私合营处置。我父亲的资产被折合成股份并入了当时的湖南建湘企业公司,折合股价为512元。公司每年给我父亲发放股息,一直持续到1965年。“文革”开始后,股息就停止发放了,后来不了了之。现在我父亲已经去世,我从箱底找到了一张“公私合营湖南建湘企业公司股款收据”。
请问,这张收据现在还有效力吗?
李女士
附记:记者看到了这张已经发黄的股款收据,上面盖有湖南建湘企业公司的公章,时间标为1956年1月1日。收据注明股款来源是“联成公司”,投资人是李秉文先生,并盖有当时的首长程英的印章。收据的背面,从1956年到1965年每年发放股息的记录一目了然。而从1966年开始就没有了任何记录。
记者咨询了长沙市12348法律服务专线的律师,得到的答复是,这张股款收据产生在上个世纪50年代,时间已经过了50年,目前的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规定无法调整当时的法律关系,其效力按现行的法律无法界定。
记者又联系到湖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屈茂辉教授,他介绍,上个世纪50年代,我国对当时的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了大规模的社会主义改造,其中主要的手段就是通过公私合营的方式,将民族资本转变为公私合营企业,国家以发放股息的方式进行补偿。这样的证券属于特殊历史阶段的产物,现在的相关法律确实无法对其进行规范。有关资料显示,这张收据的价值接近于上个世纪50年代中国职工的年平均工资。这张收据是否还有价值呢?本报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