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也存在各类明星为企业产品代言的现象,但国外大多明星代言绝非“戏言”,明星们不会轻易接那些质量尚未得到确认的新产品广告,因为西方国家有严格缜密的广告法规,为伪劣产品代言的明星是要连带吃官司的。
在美国的形象代言人广告必须“证言广告”和“明示担保”,意思就是明星们必须是其所代言产品的直接受益者和使用者,否则就会被重罚。
而在日本,如果明星代言的产品属于伪劣产品,那就意味着他本人可能会因此受到巨大影响,必须向社会公开道歉,且在很长时间得不到任何工作等。另外,如果明星本人出了问题,那么广告主也会因为担心自己产品形象受到损害,而立即停止有关广告的张贴与播放。
可见,明星代言广告,并非我们的“特色”。但问题是,国外大多明星代言的都是货真价实的产品,都必须是明星亲自使用过和受益的产品。而且,国外大多对明星代言广告都有完善的法律法规进行约束,代言虚假广告所获取的利润远远低于处罚的成本,这也使得明星们不敢擅自“越雷池半步”。(戎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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